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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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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公司管理人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全体管理人成员出席管理人会议。

 3、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4、公司负责人闻心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薛晋蓉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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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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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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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如下(变动率超过30%)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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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资金较年初下降33.46%,主要系本年收款不及时所致;

 预付账款较年初增长74.84%,主要系预付酒店小型修理改造工程所致;

 其他应收款净额较年初下降37.38%,主要系收回翠林大酒店部分款项所致;

 应付利息较年初增长91.76%,主要系公司因中行贷款被长城资产公司收购, 自7月份起停止支付借款利息所致;

 其他非流动负债较年初下降45.55%,主要本年将该科目(地铁赔偿款)金额按合同逐月结转至损益表所致;

 2、报告期公司合并利润表项目变动如下(变动率超过30%)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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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长30.97%,主要系本年公司主要租户翡翠明珠拖欠租金较多,故计提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下降96.89%,主要系上年核销应收桑拿承包收入等及支付停车场诉讼执行费所致;

 3、报告期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如下(变动率超过30%)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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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87.39%,主要系本年固定资产投资减少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长83.51%,主要系本年自七月份起停止支付借款利息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破产重整事宜

 1、2015年7月21日,公司违规担保债权人周勃与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债务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对本公司等20方作为保证人享有的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015年7月24日,公司收到德阳新兴发出的《关于申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通知书》,该企业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3、2015年9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的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管理人。公司债权人应于公司发布法院受理公司重整相关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5年10月26日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召开。

 4、2015年10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请示》的批复,同意公司继续营业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是否继续营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二)、公司股票恢复上市进展情况

 公司因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条、14.1.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

 2015 年 9 月 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在继续加强现有主业经营的同时,积极推进相关重整工作,努力达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条件。

 (三)、设立子公司

 2015年7月9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开展非酒店经营业务,目前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

 (四)、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时未能充分同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无法客观、准确评估公司已存在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直接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直接导致公司股票因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也导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被迫终止。2015年9月17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10月13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二、三、四、五股东出售股份

 1、2015年6月30日,公司股东桂江企业有限公司、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信息公告》,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联合出售持有本公司合计53,731,022股股份,并于2015年7月21日、2015年8月6日、2015年9月19日发布三次延长征集期公告,公开征集受让方时间分别延长至2015年7月31日、2015年8月28日和2015年9月25日。

 2、2015年10月19日、10月21日,公司第二大股东桂江企业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信息的公告》及补充公告,因二、三、四、五股东联合出售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至2015年9月25日公告期满未达成征集结果,桂江企业不再参与联合征集,并单独公开征集受让方。

 3、2015年10月22日,公司收到了融通资本财富-兴业银行-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深圳贵州经济贸易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意向收购方指定机构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收购三家股东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收购完成后,广东易简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本公司31,748,319股,占本公司股份比例的9.64%。

 (六)、重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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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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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业绩预告情况:亏损

 业绩预告填写数据类型:区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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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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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5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10-24-02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5年1 月1 日至2015年12 月31 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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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预计的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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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酒店行业不景气,且受经济环境影响,酒店作为传统行业收入下降,目前无其他新增盈利点,故本年损益预计仍为亏损。

 2、由于上年度公司对违规担保、违规借款计提预计负债34,930万元,以及对惠州高尔夫球场俱乐部计提减值准备5,187万元,导致本年度经营业绩预计较上年度出现较大幅度变动。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预测为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计,公司2015年度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为准。

 2、因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条、1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日起已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该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出现:(1)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3、公司已于2015年9月15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5 年10 月24 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10-24-0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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