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87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本次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5年10月20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于2015年10月23日(星期五)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5名,实际参会董事15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不涉及主持人及现场列席人员。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通讯会议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的临时提案,提议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拟增加董事会人数,将董事会人数由15名增加至16名,故此,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如下:
原条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5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
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1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6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修改后《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表决结果:1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将本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拟于2015年11月2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许敏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的临时提案,同意选举许敏先生为力帆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表决结果:15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同意将本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拟于2015年11月2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许敏先生简历如下:
许敏,男, 1962年1月15日出生,美国籍(中国居留权),博士后研究员,教授。许敏教授1991年开始在美国从事直喷汽油机喷雾燃烧相关研究和开发工作,先后担任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博士后研究员,通用汽车德尔福分部发动机管理系统研发部资深项目工程师,福特汽车公司伟世通分部技术专家以及伟世通公司高级技术专家。2003年回国后曾任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汽车工程研究院院长、国家节能环保汽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科技部863计划电动汽车重大专项总体组专家、奇瑞ACTECO新型发动机家族项目和混合动力汽车项目总负责人、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6年至今任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汽车工程研究院院长、校长助理、汽车电子控制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常务副主任。2011年8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2015-088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1月2日
3.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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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5年10月17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49.25%股份的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20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选举许敏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5年10月17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11月2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力帆研究院大楼 11 楼会议室(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 16 号)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2日
至2015年11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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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中,议案1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披露时间为2015年8月13日;议案2至4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披露时间为2015年10月17日;议案5至6为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同意提出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审议,披露时间为2015年10月24日。
2、特别决议议案:1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3 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和5、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临时提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4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________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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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议案5至6为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同意提出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审议。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