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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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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海开源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关于前海开源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前海开源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15年10月26日起对旗下前海开源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前海开源事件驱动混合”)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自2015年10月26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销售费率如下所示:

 (一)前海开源事件驱动混合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00423。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但少于90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二)前海开源事件驱动混合C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001865。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随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前海开源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前海开源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或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或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50、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1、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二)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合并运作。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降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

 将合同原文: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修改为: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

 1、在“一、基金管理人”之“(一)基金管理人简况”中,将合同原文: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815房”

 修改为: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2、在“一、基金管理人”之“(一)基金管理人简况”中,将合同原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

 修改为: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3、在“二、基金托管人”之“(二)基金托管人简况”中,将合同原文: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修改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4、在“二、基金托管人”之“(二)基金托管人简况”中,将合同原文:

 “注册资本:42.34亿”

 修改为:

 “注册资本:54.04亿”

 5、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合同原文: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

 1、将“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第(5)小点合同原文: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2、将“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第(1)小点合同原文: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修改为: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3、将“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第(3)小点合同原文: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修改为: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六)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

 将“四、估值程序”中第1点合同原文: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修改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将“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将“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以及降低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

 1、将第3点合同原文: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2、将第4点合同原文: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九)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

 1、将“(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中合同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2、将“(七)临时报告”中第16点合同原文: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3、将“(七)临时报告”中第17点合同原文: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十)在《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前海开源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qhky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3日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

 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签署的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自2015年10月23日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及业务范围

 ■

 从2015年10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上述适用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转换等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规定为准。

 二、费率优惠

 从2015年10月23日起,投资者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上述适用基金的定投业务,其申购费率(仅限前端模式)享有8折优惠。原申购费率高于0.6%的,申购费率按8折优惠,但折扣后的实际执行费率不得低于0.6%;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或为固定费用的,按原申购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各基金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三、重要提示

 1、上述申购赎回业务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赎回期及处于特定开放日和开放时间的基金。基金封闭期等特殊期间的有关规定详见对应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投资者可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约定定投业务的每期固定投资金额,该金额即为申购金额,上述基金每期最低申购额不低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基金定投业务不受日常申购业务的最低金额限制。具体定投业务规则请参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相关规定。

 3、本次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所有,费率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则及流程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规定和安排为准。有关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有关公告。

 4、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通过销售机构购买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转换费用与转换业务规则可参照本公司2014年09月05日发布在指定报刊和公司网站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转换业务并在直销机构实行申购补差费率优惠的公告》。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并不等于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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