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王生物”)2015年6月23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调整后公司审议通过的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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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可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根据银行审批情况协商签订担保协议、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2015年4月21日、2014年6月24日、2015年8月25日、2015年9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在上述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公司近期为下列子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
1、枣庄银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银海”)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申请额度为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授信期限一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枣庄银海向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申请额度为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一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河南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海王”)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申请额度为3000万的综合授信,授信期限一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河南东森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东森”)向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额度为3000万的综合授信,授信期限一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近期担保实施情况
(一)公司为枣庄银海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枣庄银海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申请额度为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授信期限一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2、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3、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公司为枣庄银海向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申请贷款担保情况:
枣庄银海向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申请额度为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一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甲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乙方):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1、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为叁仟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
2、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金额叁仟万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三)公司为河南海王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河南海王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申请额度为3000万的综合授信,授信期限一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务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城支行
保证人(乙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
2、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公司为河南东森向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河南东森向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额度为3000万的综合授信,授信期限一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与存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金额之间差额,本金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2、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目前,本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1,572.34万元(全部为本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96%,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