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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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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8 证券简称:森源电气 公告编号:2015-066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集团”)通知,森源集团分别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480万股和2,320万股质押给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本次股份质押的初始交易日分别为2015年10月16日和2015年10月20日,购回交易日均为2016年10月17日。本次所质押股份在质押期间予以冻结,不能转让。

 截至本公告日,森源集团共持有公司股份19,829.5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92%,本次质押股份合计 5,800万股, 占森源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 29.25%,占公司总股本的7.29%;森源集团累计质押 14,440万股,占森源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 72.82%,占公司总股本的18.15%。

 备查文件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21日

 股票代码:002358 股票简称:森源电气 公告编号:2015—067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河南证监局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0月21日,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电气”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34号)和《关于对杨合岭、曹宏、崔付军、赵巧实施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5]35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信息披露方面问题

 (一)个别事项账务处理不正确。2015年2月(2014年年报披露前)发生一笔2013年销售业务的退回,涉及金额2053.92万元,未及时入账,未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列示不准确。

 (二)存在个别关联资金往来未披露、未记账的情形。未披露公司与关联方森源集团高强电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高强瓷”)7000万元资金往来;未披露且未记账公司通过子公司河南森源互感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森源高强瓷3000万元资金往来。

 (三)2014年年度报告部分内容存在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形。未披露为孙公司采购货物、购买劳务提供担保的相关内容;向董事长杨合岭、董事杨宏钊支付薪酬及向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审计费用等金额披露错误。

 (四)个别临时报告存在披露不准确的情形。2015年4月21日,公司发布《关于收购北京东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55%股权》公告中对交易对手方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披露不准确。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管理方面

 (一)个别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间与实际知悉时间不一致。如2014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2014年半年度报告,包括董事、监事、高管、财务部、证券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均为2014年8月20日,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二)公司向外部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未公开信息时,未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进行登记。

 (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缺少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档案保管等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的相关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杨合岭、总经理曹宏、董事会秘书崔付军、财务总监赵巧采取实施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着重加强对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以上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与计划,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河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针对河南证监局所提的上述问题,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进行了传达。公司将在近期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加以研究,尽快拿出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并向广大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并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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