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地址 |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
| 法定代表人 | 董祥 | 联系人 | 薛津 |
| 客服电话 | 4007121212 |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
(1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
| 法定代表人 | 常喆 |
| 客服电话 | 400-818-8118 | 网址 | www.guodu.com |
(11)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4楼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晓安 | 联系人 | 邓鹏怡 |
| 客服电话 | 95368 | 网址 | www.hlzqgs.com |
(1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
| 法定代表人 | 祝献忠 | 联系人 | 李慧灵 |
| 客服电话 | 400-898-9999 | 网址 | www.hrsec.com.cn |
(1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39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杨炯洋 | 联系人 | 谢国梅 |
| 客服电话 | 95584 | 网址 | www.hx168.com.cn |
(14)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
| 法定代表人 | 李刚 | 联系人 | 黄芳 |
| 客服电话 | 400-860-8866 | 网址 | www.kysec.cn |
(1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
| 法定代表人 | 徐刚 | 联系人 | 郭晴 |
| 客服电话 | 95564 | 网址 | www.lxzq.com.cn |
(1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玮 | 联系人 | 马晓男 |
| 客服电话 | 95538 | 网址 | www.qlzq.com.cn |
(1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
| 法定代表人 | 侯巍 | 联系人 | 郭熠 |
| 客服电话 | 400-666-1618;
95573 | 网址 | www.i618.com.cn |
(1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
| 法定代表人 | 林义相 | 联系人 | 尹伶 |
| 客服电话 | 010-66045678 | 网址 | www.jjm.com.cn |
(1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武 | 联系人 | 梁承华 |
| 客服电话 | 95582 | 网址 | www.westsecu.com.cn |
(20)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
| 法定代表人 | 田德军 | 联系人 | 田芳芳 |
| 客服电话 | 4006-98-98-98 | 网址 | www.xsdzq.cn |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 | 联系人 | 唐静 |
| 客服电话 | 400-800-8899 | 网址 | www.cindasc.com |
(2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
| 法定代表人 | 陈有安 | 联系人 | 邓颜 |
| 客服电话 | 400-888-8888 | 网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23)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
| 法定代表人 | 马功勋 | 联系人 | 袁劲松 |
| 客服电话 | 400-6180-315 | 网址 | www.stockren.com |
(2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联系人 | 权唐 |
| 客服电话 | 400-8888-108 | 网址 | www.csc108.com |
(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
|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 联系人 | 郑慧 |
| 客服电话 | 95558 | 网址 | www.citics.com |
(2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
| 法定代表人 | 杨宝林 | 联系人 | 吴忠超 |
| 客服电话 | 95548 | 网址 | www.citicssd.com |
(2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
| 法定代表人 | 钱华 | 联系人 | 王薇 |
| 网址 | www.ajzq.com |
(2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
| 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 |
| 客服电话 | 400-800-1001 | 网址 | www.essence.com.cn |
(2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
| 法定代表人 | 黄耀华 |
| 客服电话 | 0755-33680000;400-6666-888 | 网址 | www.cgws.com |
(3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
| 法定代表人 | 刘学民 |
| 客服电话 | 400-888-1888 | 网址 | www.fcsc.cn |
(31)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运勇 |
| 客服电话 | 0769-961130 | 网址 | www.dgzq.com.cn |
(3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
| 法定代表人 | 朱科敏 | 联系人 | 梁旭 |
| 客服电话 | 95531;400-8888-588 | 网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
(3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范力 | 联系人 | 方晓丹 |
| 客服电话 | 4008-601-555 | 网址 | http://www.dwzq.com.cn |
(3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 联系人 | 刘晨 |
| 客服电话 | 95525;10108998; 400-888-8788 | 网址 | www.ebscn.com |
(35)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
| 法定代表人 | 邱三发 | 联系人 | 林洁茹 |
| 客服电话 | 020-961303 | 网址 | www.gzs.com.cn |
(3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
|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 联系人 | 刘婧漪 |
| 客服电话 | 4006-600109 | 网址 | www.gjzq.com.cn |
(3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杨德红 |
| 客服电话 | 400-8888-666 | 网址 | www.gtja.com |
(3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曾小普 | 联系人 | 俞驰 |
| 客服电话 | 400-8222-111 | 网址 | www.gsstock.com |
(3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开国 | 联系人 | 李笑鸣 |
| 客服电话 | 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 网址 | www.htsec.com |
(4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工 | 联系人 | 范超 |
| 客服电话 | 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 网址 | www.hazq.com |
(4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
| 法定代表人 | 陈林 |
| 客服电话 | 400-820-9898 | 网址 | www.cnhbstock.com |
(4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
| 法定代表人 | 俞洋 | 联系人 | 杨莉娟 |
| 客服电话 | 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 网址 | www.cfsc.com.cn |
(4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
| 法定代表人 | 黄金琳 |
| 客服电话 |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网址 | www.hfzq.com.cn |
(4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
| 法定代表人 | 陆涛 |
| 客服电话 | 400-888-8228 | 网址 | www.jyzq.cn |
(4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
| 法定代表人 | 谢永林 |
| 客服电话 | 95511-8 |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
(4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
| 法定代表人 | 龚德雄 | 联系人 | 许曼华 |
| 客服电话 | 400-891-8918;021-962518 | 网址 | http://www.962518.com |
(4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
| 法定代表人 | 李梅 |
| 客服电话 | 95523;400-889-5523 | 网址 | www.swhysc.com |
(4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季 | 联系人 | 李巍 |
| 客服电话 | 400-800-0562 | 网址 | www.hysec.com |
(49)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
| 法定代表人 | 李长伟 | 联系人 | 唐昌田 |
| 客服电话 | 400-665-0999 | 网址 | http://www.tpyzq.com |
(5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
| 法定代表人 | 余维佳 |
| 客服电话 | 400-809-6096 | 网址 | www.swsc.com.cn |
(5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
| 法定代表人 | 兰荣 |
| 客服电话 | 95562 | 网址 | www.xyzq.com.cn |
(5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
| 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 | 联系人 | 黄婵君 |
| 客服电话 | 400-8888-111;95565 | 网址 | www.newone.com.cn |
(5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
| 法定代表人 | 胡长生(代) | 联系人 | 刘毅 |
| 客服电话 | 400-600-8008、95532 | 网址 | www.china-invs.cn |
(5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
| 法定代表人 | 王宜四 | 联系人 | 戴蕾 |
| 客服电话 | 400-8866-567 | 网址 | www.avicsec.com |
(5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
| 法定代表人 | 黄扬录 | 联系人 | 罗艺琳 |
| 客服电话 | 400-1022-011 | 网址 | http://www.zszq.com/ |
(5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
| 法定代表人 | 赵立功 | 联系人 | 王鹏宇 |
| 客服电话 | 400-184-0028 | 网址 | http://www.wkzq.com.cn |
(57)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军 | 联系人 | 甘蕾 |
| 客服电话 | 400-8888-133 | 网址 | www.wlzq.com.cn |
(58)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
| 联系人 | 童彩平 |
| 客服电话 | 4006-788-887 | 网址 |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
(5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
| 联系人 | 单丙烨 |
| 客服电话 | 400-820-2899 | 网址 | www.erichfund.com |
(6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
| 联系人 | 朱亚菲 |
| 客服电话 | 400-888-6661 | 网址 | www.myfund.com |
(6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
| 联系人 | 徐昳绯 |
| 客服电话 | 4000-766-123 | 网址 | www.fund123.cn |
(6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
| 联系人 | 罗梦 |
| 客服电话 | 400-700-9665 | 网址 | www.ehowbuy.com |
(6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
| 联系人 | 吴杰 |
| 客服电话 | 4008-773-772 | 网址 | www.ijijin.cn |
(6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
| 联系人 | 潘世友 |
| 客服电话 | 400-1818-188 | 网址 | www.1234567.com.cn |
(6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
| 联系人 | 方成 |
| 客服电话 | 400-821-5399 | 网址 | www.noah-fund.com |
(66)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
| 联系人 | 付少帅 |
| 客服电话 | 400-059-8888 | 网址 | www.wy-fund.com |
(6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
| 联系人 | 刘梦轩 |
| 客服电话 | 400-6099-200 | 网址 | www.yixinfund.com |
(68)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单元 |
| 联系人 | 叶健 |
| 客服电话 | 4006-877-899 | 网址 | www.tenyuanfund.com |
(6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
| 联系人 | 张燕 |
| 客服电话 | 4008507771 | 网址 | t.jrj.com |
(7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
| 联系人 | 吴卫东 |
| 客服电话 | 4009200022 | 网址 | licaike.hexun.com |
(7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
| 联系人 | 王天 |
| 客服电话 | 400-001-8811 | 网址 | www.zcvc.com.cn |
(72)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
| 联系人 | 苏昊 |
| 客服电话 | 400-0011-566 | 网址 | www.yilucaifu.com |
(73)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号楼6层616室 |
| 联系人 | 魏争 |
| 客服电话 | 400-678-5095 | 网址 | www.niuji.net |
(7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
| 联系人 | 费勤雯 |
| 客服电话 | 400-021-8850 | 网址 | www.harvestwm.cn |
(7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
| 联系人 | 马鹏程 |
| 客服电话 | 400-786-8868-5 | 网址 | www.chtfund.com |
(76)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
| 联系人 | 孟夏 |
| 客服电话 | 400-8888-160 | 网址 | www.cifco.net |
(77)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
| 联系人 | 赵海峰 |
| 客服电话 | 010-88067525 | 网址 | www.5irich.com |
(78)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楼 |
| 联系人 | 刘艳妮 |
| 客服电话 | 400-808-1016 | 网址 | www.fundhaiyin.com |
(7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
| 联系人 | 凌秋艳 |
| 客服电话 | 4000-466-788 | 网址 | www.66zichan.com |
(80)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341室 |
| 联系人 | 季长军 |
| 客服电话 | 4008-196-665 | 网址 | www.buyforyou.com.cn |
(81)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室 |
| 联系人 | 魏尧 |
| 客服电话 | 400-066-9355 | 网址 | http://www.kstreasure.com/ |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 名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
| 法定代表人 | 王珠林 | 联系人 | 伍军辉 |
| 电话 | 010-58163000 | 传真 | 010-58162824 |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名称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 住所及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
| 负责人 | 俞卫锋 | 联系人 | 孙睿 |
| 电话 | 021-31358666 | 传真 | 021-31358600 |
| 经办律师 | 黎明、孙睿 |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 名称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住所及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3办公楼)16层 |
| 法定代表人 | 吴港平 | 联系人 | 王珊珊 |
| 电话 | 010-58153280;010-58152145 | 传真 | 010-85188298 |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汤骏、王珊珊 |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8月5日证监许可【2015】1902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1月13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1月13日。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3.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4.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十二)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 名称 |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 M<50万元 | 0.36% |
| 50万元≤M<100万元 | 0.30% |
| 100万元≤M<200万元 | 0.24% |
| 200万元≤M<500万元 | 0.15% |
| M≥500万元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认购费率 |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 M<50万元 | 1.20% |
| 50万元≤M<100万元 | 1.00% |
| 100万元≤M<200万元 | 0.80% |
| 200万元≤M<500万元 | 0.50% |
| M≥500万元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00%,假设这5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9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1+1.00%)=495,049.50元
认购费用=500,000-495,049.50=4,950.50元
认购份额=(495,049.50+90.00)/1.00=495,139.50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495,139.50份。
(十四)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七、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所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 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 M<50万元 | 0.45% |
| 50万元≤M<100万元 | 0.36% |
| 100万元≤M<200万元 | 0.30% |
| 200万元≤M<500万元 | 0.18% |
| M≥500万元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 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 M<50万元 | 1.50% |
| 50万元≤M<100万元 | 1.20% |
| 100万元≤M<200万元 | 1.00% |
| 200万元≤M<500万元 | 0.60% |
| M≥500万元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申购费率 |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
| Y<7天 | 1.50% |
| 7天≤Y<30天 | 0.75% |
| 30天≤Y<1年 | 0.50% |
| 1年≤Y<2年 | 0.25% |
| Y≥2年 | 0 |
注:3个月指90天,6个月指180天,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6,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单位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50%)=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5,576.72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6,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76.72份本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28.70=11,451.3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份额一年三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深度研究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投资机会,通过投资受益于互联网改造的传统产业和互联网时代兴起的新兴产业的优质上市公司,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含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互联网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行业发展前景的综合分析,形成对各类别资产未来表现的预判,确定不同阶段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1)互联网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将以下几类上市公司界定为互联网主题的上市公司:1)为互联网发展提供支持的设备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分布于通讯设备制造、移动终端制造、电信运营商、软件和系统开发商、影视传媒、广告代理等行业;2)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积极搭建互联网平台服务于自身或客户,实现客流、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优化配置,改造供应链,重塑商业模式的产业互联网企业,分布于制造业、商贸行业、物流业、金融业等产业;3)积极运用互联网工具优化销售渠道、推动品牌建设、提高经营效率的企业,分布于消费电子、家用电器、食品饮料、服装服饰、农业、医疗保健、教育等消费和服务型行业;4)其他受益于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的上市公司。
(2)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主要围绕受益于互联网思维的传统行业和支持互联网发展的相关行业两条主线。通过对海外互联网发展路径、我国产业政策导向和各产业与互联网结合态势的全面分析,设定行业配置比例并定期调整。
(3)个股精选策略
随着互联网向社会各个行业渗透,产业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新的商业模式和新的分配方式,这个过程中带来大量的成长股投资机会。本基金投资的核心是分享互联网带给各类企业的成长,而不限于互联网直接相关的TMT企业。本基金将通过定性研究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互联网主题相关的优质成长股。
1)定性研究视角下的成长股:
根据管理人长期研究经验,采用以下标准筛选长期成长股、周期性成长股和阶段性成长股,针对不同的成长持续性确定合适的投资期。
A.长期成长股:具有广阔的产业前景,行业和公司处于成长期,看不到发展的天花板;公司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如品牌和技术的护城河宽、定价能力强、商业模式独特,竞争优势不会由于政策变化和技术进步被弱化或被复制;公司治理优秀,有清晰的战略和执行力,管理层积极进取,诚实可靠,以股东利益为导向。
B.周期性成长股:公司进入新一轮产品投放周期或者景气回升周期,市场份额、业绩增速、资本回报都会看到显著提升。
C.阶段性成长股:公司通过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效率提升、兼并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有望获得快速成长,有可能演化为长期成长股。
2)定量分析视角下的成长股:
在定性研究的基础上,本基金还会综合以下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的分析,精选成长速度快、成长预期好,估值合理的投资标的。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速、营业利润增速、净利润增速等;
B.盈利指标:毛利率、净利润率、资产回报率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实销量、市净率等;
D.潜力指标:用户数、流量、市值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债券投资管理将主要采取以下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收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一般情况下,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型策略组合表现较好,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型策略组合表现较好。
(4)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经信用风险或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或者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预期信用评级上升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估值合理的个券,信用利差充分反映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互联网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互联网主题上市公司,中证互联网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互联网主题上市公司整体状况的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则采用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全貌的中证全债指数。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股指期货、权证等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互联网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当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第(1)-(17)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a.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b.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公司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
(下转A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