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3号“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2013年以13,759.58万元收购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合正)100%股权,收购时惠州合正账面净资产价值12,792.56万元,评估价值17,302.08万元,增值4,509.52万元。在2013年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你公司根据评估报告调整了相关资产价值,并将合并成本低于评估价值金额3,542.5万元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但你公司未确认上述增值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后续编制年度报表是也未对所得税费用及递延所得税事项进行调整。上述行为导致你公司2013年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递延所得税负债少计930.96万元,未分配利润多计930.96万元,合并利润表营业外收入多计1,127.38万元,净利润多计930.96万元;2014年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递延所得税负债少计863.28万元,未分配利润多计863.28万元,多计所得税费用67.69万元,合并利润表少计净利润67.69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条--所得税》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就上述违规事项更正2013年、2014年相关定期报告,并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针对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将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定期报告更正事项,发布更正公告,按照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及时上报广东证监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