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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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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5-079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中实混凝土及其子公司向文科租赁售后回租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为华素制药向文科租赁售后回租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76)。现将公告中有关售后回租资产的详细情况、相关资产对公司经营的重要性以及所有权可能转移的风险、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内容补充如下:

 一、关于为中实混凝土及其子公司向文科租赁售后回租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实混凝土,本公司持有中实混凝土94.8%股权)以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实上庄,中实混凝土持有中实上庄84.8%股权)的固定资产向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文科租赁)申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融资额度为2,000万元,期限为24个月,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本公司拟同意中实混凝土及中实上庄上述融资事宜,并为其提供全额租金的不可撤销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实混凝土及中实上庄针对上述担保,出具了反担保函。

 (一)售后回租资产基本情况:

 售后回租资产为中实混凝土自有、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及运输车辆,账面原值4,673.77万元,净值2,437.36万元,出售价格2,000万元。其中:生产类机器设备账面原值2,230.11万元,净值978.47万元;管理类车辆账面原值127.58万元,净值75.04万元;运输类车辆账面原值2,316.08万元,净值1,383.85万元。

 (二)融资租赁协议基本条款:

 有关融资租赁协议尚未签署,基本条款如下:

 1、出租人:文科租赁

 法定代表人:蓝陶勇

 注册资本:196,000万元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文科租赁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承租人之一:中实混凝土

 承租人之二:中实上庄

 2、租金安排:

 租金以租赁成本、租赁利率为基础计算,每期租金中包括当期应偿还的租赁成本与当期的租赁利息。租赁利率以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确定,在之后的每年的公历1月1日依据当时的贷款基准利率按年重新计算并调整,具体条款尚待合同中明确约定。

 3、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

 从出租人向承租人第一次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时起,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在租赁期限届满且承租人清偿完毕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履行完毕其他义务后,承租人按“现时现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对届时租赁物的性能和状况不做任何声明和保证。具体条款尚待合同中明确约定。

 4、违约处理方案:

 若出现违约情形,出租人有权采用包括书面通知、禁止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等措施,具体条款尚待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融资租赁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融资租赁的相关资产主要为中实自有的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内的固定资产,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租金将由中实混凝土和中实上庄按期从混凝土销售收入资金中安排偿还。中实混凝土作为北京市混凝土协会副会长单位,是一个机械设备高度自动化的混凝土生产企业,资产负债率较低,生产经营正常,近几年净利润能覆盖租金及相应利息,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不会导致资产所有权实质转移的风险。

 (四)相关评估事宜

 经文科租赁指定的北京康正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资产评估报告全文及中实混凝土2014年度审计报告全文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实混凝土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车辆)(简称:标的资产),以201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成本法进行评定估算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576.31万元。中实混凝土在评估基准日后将部分标的资产转让与中实上庄,故此双方联合进行本次融资租赁业务。

 二、关于为华素制药向文科租赁售后回租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素制药,本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并持有华素制药94.165%股权)以固定资产向文科租赁申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融资额度为5,000万元,期限为24个月,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本公司拟同意华素制药上述融资事宜,并为其提供全额租金的不可撤销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华素制药针对上述担保,出具了反担保函。

 (一)售后回租资产基本情况:

 售后回租资产主要为华素制药自有、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账面原值8,638.24万元,净值3,952.39万元,出售价格5,000万元。其中:生产用机器设备账面原值6,847.94万元,净值3,145.46万元;生产用电子设备账面原值1,216.26万元,净值512.66万元;管理用电子设备账面原值118.77万元,净值66.94万元;运输用车辆账面原值455.26万元,净值227.33万元。

 (二)有关融资租赁协议尚未签署,基本条款同上。

 (三)融资租赁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融资租赁的相关资产主要为华素制药自有的包括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在内的固定资产,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租金将由华素制药按期从药品销售收入资金中安排偿还。华素制药是一家从事药品研究、制造、销售并整体通过国家GMP认证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长期以来拥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资产负债率较低,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不会导致资产所有权实质转移的风险。

 (四)相关评估事宜

 经文科租赁指定的北京康正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报告全文及华素制药2014年度审计报告全文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华素制药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简称:标的资产),以201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成本法进行评定估算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007.41万元。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北京康正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康国评咨字【2015】0008号《资产评估报告》及康国评咨字【2015】0007号《资产评估报告》;

 3、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15)第110ZA3925号《中实混凝土2014年度审计报告》及致同审字(2015)第110ZC3830号《华素制药2014年度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5-080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就北京国城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本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白石桥老干部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5317号传票。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

 1997年至2001年期间,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建房合同书》及三份补充协议,其中2001年4月3日之《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第一被告每年10月25日之前负责交纳年度使用房屋30,902平方米热力供暖费。第二被告为实际产权登记人,即实际使用供暖方。原告每年按时交纳供暖费,并一直向两被告主张供暖费。但两被告自2009年起一直拖欠原告供暖费,拒不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热力供暖费5,478,736.38元;

 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以上内容引自民事起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过自查,起诉状所述物业(原称“白石桥科技综合楼”,现称“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中公司所属房产大部分已陆续出售,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公司未与原告签署过受托收费协议,无代收代缴义务;截至目前,公司拥有产权的面积包括地上部分B座二层以及C座206号房(合计1,579.98平方米)和地下部分。其中:地下部分均为设备层及少量车库并且实际未供暖,公司认为不应计收供暖费;公司用于出租的房产面积1,434.01平米,租金中已含供暖费;公司物业自用房产C座206号房面积145.97平米,目前尚未缴纳供暖费。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5317号传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5-081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819 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将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非公开发行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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