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9次会议于2015年10月19日(星期一)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应参与表决董事15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5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题: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将部分物业出租给广州摩托集团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将本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约390.62平方米的住宅出租给控股股东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广州摩托集团有限公司,租赁价格按照经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月租金1.43万元,租赁期限不超过6年;同意本公司子公司骏威汽车有限公司将广州市越秀区部分住宅物业及停车位,共计约1710.05平方米物业出租给广州摩托集团有限公司,租赁价格按照经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月租金13.33万元,租赁期限不超过6年。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由7名非关联董事表决。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租用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部分物业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零部件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分别承租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圣丰广场北塔部分写字楼,共约4278.37平方米,租赁价格按照经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月租金54.29万元,租赁期限6年(含装修免租期3个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由7名非关联董事表决。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广东省延安精神研究会捐赠48万元的议案》,同意向广东省延安精神研究会出版弘扬延安精神史料和著作项目捐赠48万元。
表决结果:1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