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机构天下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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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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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细节尚待明晰

 正如前述人士所言,保险资金管理机构在项目的争取上,正在与银行等其他类金融机构进行竞争,密切关注对接实体经济的机会。一方面,保险资金凭借其长期价值投资的性质,在项目选择范围和资金运用空间上具备一定优势;另一方面,在基金设立和管理等工作上,保险资金从固有的投资习惯出发,依然面临需要克服的问题。

 多位投资管理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即使牌照齐备,保险资金在投资私募基金方面的速度仍然不会很快,最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目前市场上适合险资投资的项目还比较少。一些项目在设计和管理方面并非为险资量身打造,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而保险机构投资管理人员在其中的话语权还相对有限,且对于私募基金的理解仍有局限之处,尚不能较好地把控投资节奏。

 清科研究中心报告显示,目前,除了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再保险、泰康人寿、生命人寿各投资一到两个PE基金之外,其他保险机构的操作鲜有成功案例,这一方面是由于政策给管理保险资金的机构设置了较高门槛,同时对于可投基金类型也进行了限制;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保险公司本身打法谨慎。

 接近保监会的人士表示,此次提出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题中之意包括推动保险资金建立规范化的基金治理结构,方式既可以是公司制,也可以是合伙制,同时回避了“契约制”的提法,“因为契约制绕不开税收问题,保监会还需与有关部门进一步沟通,以厘清各方面的法律关系。”

 天元律师事务所人士近日撰文称,对于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发起人应为普通合伙人;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发起人则一般是公司的发起股东。保监会发布的《通知》明确将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予以区分,较之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规定更加明晰界定。目前,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还有包括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长江养老险公司等在内的多家非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专业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类似的保险资产管理业务。从保监会态度来看,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下属机构同样可以担任保险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因此,主要受到限制的还是获准可以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

 上述法律从业者认为,目前业内普遍存在的多个管理人模式,既有符合《通知》要求的,又有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如何适用法律规定尚需进一步明确。此外,在保险投资私募基金过程中常出现的关联交易问题上,《通知》相关规定或将导致无法将私募基金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既有合伙人的下属投资项目,除非通过多只私募基金为各自之间合伙人融资的方式来予以规避,也是保险私募基金未来投资项目的多元化和市场化中有待商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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