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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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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何春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兆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姚晓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构成情况

 1、报告期末,应收票据余额54,212.50万元,比年初减少26,860.37万元,下降33.13%,主要是产品跌价营业收入下降,应收票据回笼减少。

 2、报告期末,预付款项余额23,514.65万元,比年初增加7,502.46万元,增长46.85%,主要是供应商未开票结算。

 3、报告期末,应收利息余额2,144.92万元,比年初增加1,024.48万元,增长91.43%,主要是淮钢公司借款给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的利息尚未收回。

 4、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43,657.38万元,比年初增加33,436.45万元,增长327.14%,主要是淮钢公司的股权转让款等尚未收回。

 5、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资产余额4,105.85万元,比年初减少1,829.65万元,下降30.83%,主要是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

 6、报告期末,长期股权投资余额976.02万元,比年初减少34,241.13万元,下降97.23%,主要是淮钢公司处置了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的股权。

 7、报告期末,在建工程余额5,102.90万元,比年初减少27,276.34万元,下降84.24%,主要是淮钢公司优特钢产品结构调整升级改造项目完工转固定资产。

 8、报告期末,短期借款余额36,800万元,比年初减少29,500万元,下降44.49%,主要是为了减少财务费用,淮钢公司归还了短期借款。

 9、报告期末,应付票据余额51,613.93万元,比年初增加14,569.91万元,增长39.33%,主要是淮钢公司增加了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货款的规模。

 10、报告期末,应交税费余额2,000.39万元,比年初减少1,049.42万元,下降34.41%,主要是淮钢公司利润总额同比下降,应交所得税减少。

 11、报告期末,预计负债余额6,937.05万元,主要是母公司侯东方诉讼案一审败诉,预提了要求返还的4500万元本金及利息。

 (二)1-9月利润构成情况

 1、营业税金及附加1,773.37万元,同比减少1,353.60万元,下降幅度43.29%,主要是公司及子公司本期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同比减少。

 2、财务费用-11.32万元,同比减少7,110.21万元,下降幅度100.16%,主要是①淮钢公司为了降低融资成本,短期借款同比减少;②淮钢公司借款给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的利息收入同比增加。

 3、投资收益-7,448.57万元,同比减少7,390.92万元,主要是淮钢公司的参股公司江苏天淮钢管有限公司亏损确认的投资损失。

 4、营业利润-2,964.46万元,同比减少14,622.84万元,下降幅度125.43%,主要是钢铁行业整体不景气,钢材价格持续下跌,营业收入及产品销售毛利率均同比下降。

 5、营业外支出8,553.41万元,同比增加8,301.88万元,主要是母公司计提了侯东方诉讼案的预计负债。

 6、所得税费用-1,020.19万元,同比减少2,828.96万元,下降幅度156.40%,主要原因是利润总额减少。

 (三)1-9月现金流量构成情况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16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净流入8.09亿元,主要是本期钢材价格大幅下跌营业收入下降,销售商品的现金流同比减少。

 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43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净流出7.75亿元,主要是筹资借款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了10.24亿元,同时归还借款本息比上年同期减少18亿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5年8月29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以公司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总股本1,576,265,552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股本630,506,220股。股本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206,771,772股。报告期不派发现金,不送红股。2015年10月16日,完成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权益分派。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中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已按最新股本进行了调整并列报。

 2、2015年6月25日,公司因筹划资产收购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2015年7月23日,公司以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停牌。目前公司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正在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资产开展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各类文件也正在有序准备之中。

 3、2015年2月16日,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李非文先生、金洁先生、刘振光先生、李强先生、王继满先生、刘本忠先生、黄李厚先生、朱峥先生及燕卫民先生等九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沙钢集团按照5.29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868,837,572股(占公司总股本1,576,265,552股的55.12%)公司股份转让给该等人士。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沙钢集团还持有沙钢股份313,431,986股股份,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由75%降至19.88%。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沙钢集团仍持有公司313,431,98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88%,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李非文先生等九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李非文先生等九人均承诺不与本次股权转让的其他受让人一致行动以获取沙钢股份的控制权,沙钢集团作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沙钢股份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沙钢集团仍为公司的母公司。

 2015年3月19日,公司收到沙钢集团转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沙钢集团通过协议转让公司股权已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

 4、2013年8月16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13)苏中商初字第0118号],原告侯东方起诉公司要求返还原高新张铜占用的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起诉书声称:在未经侯东方等人同意的情况下,原高新张铜将侯东方等人拥有的4,500万元资金,通过江苏省中油泰富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中油泰富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江苏张铜集团有限公司、沭阳凯尔顺铜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华程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郭照相系列运作,用于原高新张铜经营及偿付江苏华程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往来借款。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欠付侯东方等人的上述款项。

 2015年5月9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苏中商初字第0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侯东方4,500万元,并赔偿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侯东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第三人薛建青、倪玉芹、杜永健、王振国、徐兴才、何伟明、吴裕华、周军、张新建、郭凯、陈元辉、张新洪、王洁星、张泽伟、陈菊英、何军、郭大年、张胜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535元,鉴定费88,200元,合计448,735元,由被告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第三人申请参加本案诉讼的案件受理费150,895.57元,由第三人薛建青、倪玉芹、杜永健、王振国、徐兴才、何伟明、吴裕华、周军、张新建、郭凯、陈元辉、张新洪、王洁星、张泽伟、陈菊英、何军、郭大年、张胜华负担。鉴于公司账面不存在欠付侯东方等人的上述款项,已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细内容请见2015年5月13日、2015年7月2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5)、《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3)。

 2015年9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具体判决结果尚未宣布。由于该诉讼案的事项发生在沙钢集团重组高新张铜之前,如果公司在二审败诉,将依据2008年12月沙钢集团、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张家港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四方签订的《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关于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向高新张铜原股东方(高新集团、杨舍镇资产经营公司)进行追偿,以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经济利益。

 5、2003年6月20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同公司”)通过银行向南京钢铁集团江苏淮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转款2亿元,淮钢公司主张上述2亿元系天同公司代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兴业公司”)支付淮钢公司委托世纪兴业公司的理财款,但天同公司认为,上述款项系淮钢公司向其口头借款,并要求淮钢公司先行偿还2,000万元。根据2011年10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1)济民四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年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鲁商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上述款项系淮钢公司向天同公司的借款,淮钢公司应偿还本金2,000万元。对此,淮钢公司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提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一审、二审终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13年11月1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淮钢公司败诉,淮钢公司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2月10日,淮钢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鲁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驳回天同公司的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鉴于此,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的淮钢公司持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40万股份,山东省济南市中院已于2015年4月8日发出(2012)济中法执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了查封,淮钢公司已据此办理了股权解冻手续。

 6、2014年11月6日,公司收到淮钢公司转报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淮钢公司“出资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2014)济商初字第103号]。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天同证券”)在起诉状中称:2003年6月17日珠海国恒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利公司”)将1亿元划入淮钢公司账户,将1亿元划入博华公司账户。2003年6月19日,博华公司将该1亿元电汇给世纪中天账户。2003年6月23日,淮钢公司将国恒利公司划入的1亿元和其他的2亿元共计3亿元汇入天同证券的账户,世纪中天将1亿元划入天同证券的账户。2003年6月24日天同证券用上述4亿元进行了注册资金验资。对本次增资,天同证券依照相关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淮钢公司登记为天同证券股东并履行了股东职权。2003年6月30日天同证券根据西南证券总经理孙兵制作的两份划款函以股权款的名义将19,000万元通过其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建行的账户汇付给国恒利公司开设在西南证券上海西乡路证券营业部在建行上海分行四支行的账户。2008年4月2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天同证券进入破产程序。天同证券认为淮钢公司涉嫌抽逃增资或是虚假出资。

 经自查,淮钢公司自2003年6月23日向天同证券汇出3亿元投资款之后,从未收到过天同证券转回的任何款项,也没有指使任何公司及个人汇给任何单位的款项,根本不存在原告诉称的抽逃增资或是虚假出资情形。详细内容请见2014年11月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4-038)。

 2015年9月18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具体判决结果尚未宣布。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业绩亏损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65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5年10月15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5年10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何春生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及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于2015年7月23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境外资产需得到境外相关机构的审批,境内资产需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工作量大且复杂,整体交易方案设计及交易各方商业谈判时间较长,本次重组交易各方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正在进行中。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动,经公司申请继续,公司将在不晚于2016年1月21日前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及时对外披露并申请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细内容于2015年10月20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细内容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已完成,现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的部分内容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要求进行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章程修正案》及修订后《公司章程》的内容于2015年10月20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5年11月5日上午10:30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地点设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7号会议室。

 《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内容于2015年10月20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0日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66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5年10月15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15年10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连桂芝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细内容于2015年10月20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细内容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0月20日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64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2015年10月31日披露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因编制工作进展顺利,经公司申请,现将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时间由原预约的2015年10月31日变更为2015年10月20日。

 因本次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变更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9日

 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67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0月1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决定将于2015年11月5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5日(星期一)上午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4日—2015年11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5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4日15:00至2015年11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30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2015年10月30日(星期五)下午3: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宾馆4楼7号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及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披露时间:2015年10月20日。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出席会议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和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有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在2015年11月4日16: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事务部)。

 (4)本次会议不接受股东的电话参会登记。

 2、登记时间:2015年11月4日9:00—11:30和13:30—16:00。

 3、登记地点: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具体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075。

 2、投票简称:“沙钢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11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买入股票业务操作。

 4、在投票当日,“沙钢投票”的“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应的申报价格具体如下:100.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多个议案,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4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11月5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股东办理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股东采用服务密码方式办理身份认证的流程如下: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点击“申请密码”,填写“姓名”、“证券账户”、“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并设置6-8位的服务密码;,如注册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激活校验码;如不能申请成功,请返回重新操作。校验号码的有效期为七日。

 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

 服务密码激活5分钟后即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可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

 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报5分钟后注销,注销后可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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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请数字证书

 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具体操作参见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证书服务”栏目。

 申请数字证书咨询电话:0755-83991880/25918485/25918486。

 申请数字证书咨询电子邮件地址:xuningyan@p5w.net。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网上股东大会列表”选择“沙钢股份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服务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股东可选择CA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的操作;

 (4)确定并发送投票结果。

 (三)网络投票的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3、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以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华

 电 话:0512-58987088

 传 真:0512-58682018

 地 址: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沙钢大厦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邮 编:215625

 2、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召开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4、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

 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20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就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下列指示对审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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