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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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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10-20-0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或“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10月16日收到普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马岳丰保证合同纠纷案(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3-1号民事裁定书、马岳丰保证合同纠纷案(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4-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0月19日收到普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周瑞坤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揭普法执字第394-1号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马岳丰保证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进展情况

 根据(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3-1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于2015年9月15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邮寄《中止诉讼及执行通知书》 ,提出深圳中院于2015年9月15日裁定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一案,请普宁市人民法院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新都酒店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新都酒店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普宁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3号案的诉讼。

 (二)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马岳丰因保证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9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案号为【(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3号】。

 (三)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马岳丰

 2、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3、案件起因

 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0天,月利率为1.8%,违约金为每日2%。。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延期补充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为24个月(月计30天)。借款再次到期后,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至今尚拖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万元及利息。

 2014年1月21日,原告与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就借款的部分债权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达成和解协议,且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书》,自愿为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对本案借款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整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5、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该案件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2015年9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9-18-07)。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担保不知情,该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过,该担保是否真实公司不知情。该案尚未审理,公司暂无法估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向法院申请核实担保事项的真实性,并密切关注案件审理情况,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二、 马岳丰保证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进展情况

 根据(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4-1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于2015年9月21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邮寄《中止诉讼及执行通知书》,提出深圳中院于2015年9月15日裁定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一案,请普宁市人民法院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新都酒店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新都酒店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普宁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4号案的诉讼。

 (二)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马岳丰因保证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9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案号为【(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4号】。

 (三)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马岳丰

 2、被告:

 被告一: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郭耀名

 被告三:光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五: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六: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七: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八: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九: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十: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惠州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

 被告十二: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3、案件起因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0月份签订了一份编号为“普借字第110101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借款总金额为12000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10月20日起算30天,月利率为1.8%。2011年10月20日,原告将上述借款共计人民币12000万元支付至被告一指定银行账户,被告一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借款。原告与被告一于2011年11月3日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被告一自愿将持有的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48%的股权质押给原告作为上述债务的担保并进行了股权质押登记。被告十二向原告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自愿为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3年9月23日,被告一至被告十一与原告签署《借款延期补充协议》,将借款期限变更为24个月。被告二至被告十一确认继续为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被告一至今尚拖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万元,因原告与被告就其中3000万元曾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已另案起诉,故本案只主张剩余本金9000万元。被告一利息仅支付至2013年8月1日,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均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向上述被告主张权利未果,2015年9月9日,原告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1.8%开始计算至上述本金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被告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48%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5、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该案件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2015年9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5-09-18-07)。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担保不知情,该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过,该担保是否真实公司不知情。该案尚未审理,公司暂无法估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向法院申请核实担保事项的真实性,并密切关注案件审理情况,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三、周瑞坤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进展情况

 普宁市人民法院因深圳中院已经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一案,以(2015)揭普法执字第39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2015)揭普法执字第394号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二)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周瑞坤民事起诉状,2011年3月16日,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新都酒店向周瑞坤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人未按期还款。2014年4月15日,周瑞坤向普宁市人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

 公司2015年4月10日收到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瑞坤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共198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不服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决,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理终结,并出具了【(2015)揭中法民二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200元,由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5年9月17日,公司收到普宁市人民法院(2015)揭普法执字第39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瑞坤借款人民币(下同)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向申请执行人周瑞坤支付其先行垫付案件受理费193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共198200元。

 负担本案的执行费。

 该案件详细情况请见本公司2015年9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9-02-01)。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在2014年度对该诉讼可能承担的偿还责任计提3000万元预计负债,本次披露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暂不产生影响;债权人查封公司宿舍房产目前未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四、其他

 截止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3-1号】民事裁定书

 【(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34-1号】民事裁定书

 【(2015)揭普法执字第394-1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5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10-20-02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整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已于2015年9月15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公司股票已经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

 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业绩为亏损10,526,537.71元。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存在因《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或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方案未通过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5年9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的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

 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已启动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债权申报截止日期是2015年10月19日。截至2015年10月19日,共有2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为1,152,832,469.28元人民币。

 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2015年10月26日上午9时30分。会议地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管理人将安排好会议接待工作。请债权人适当提前到达以便办理到会登记及领取会议资料手续。本次会议将安排债权人对公司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和是否继续营业的议案进行表决,请债权人参会人员务必携带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含行使表决权授权),以免无法参加会议,或无法行使表决权。联系人:郑瑞琼;咨询电话:83569780。

 管理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已经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深圳中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不会改变股票的交易状态。同时,当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条、14.1.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该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出现:(1)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5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10-19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

 信息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或“公司”)管理人2015年10月18日收到公司股东桂江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江企业”)的《告知函》,桂江企业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出售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1,982,7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7%。管理人现将《告知函》内容公告如下:

 本次拟出售持有新都酒店股份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公告如下:

 一、拟转让股份数量及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证券简称:*ST新都

 证券代码:000033

 上市日期:1994年1月

 注册资本:人民币329,402,050.00元

 法定代表人:闻心达

 注册地址:深圳市春风路一号

 所属行业及经营范围: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是酒店旅游服务业,主要从事新都酒店客房出租,自有物业出租、停车场、餐饮经营。

 公司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1994年1月3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2006年4月,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份总数变更为32,940.205万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为22,050.972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为10,889.233万股;目前,公司股份已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2015年9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三)拟转让股份数量

 本次协议转让为桂江企业持有的新都酒店21,982,70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67%。

 (四)有权部门批复情况

 桂江企业本次转让为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根据相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出具桂国资复【2015】64号文件,同意桂江企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询价征集论证的方式,产生拟协议转让所持*ST新都股份意向受让方。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

 因本次转让为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下称“19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国有股持有成本及新都酒店面临退市风险,拟定本次拟转让股票价格不低于8.68元/股,最终价格将在拟受让方的报价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则确定。

 三、拟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考虑本次股份转让的实际情况,本次拟受让桂江企业所持有的新都酒店股份的意向受让方(下统称“拟受让方”)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拟受让方应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拟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应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机构;

 (三)拟受让方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且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四)拟受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以上条件为本次股份转让的必要条件,转让方将考虑拟受让企业的综合情况,并结合后续商谈结果,最终确定受让方。

 四、拟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和资料要求

 拟受让方如有受让意向,且符合上述条件,请最迟于本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截止第7个工作日的17:30前,含发布当日)向转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受让方案及相关资料。

 拟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提供的受让方案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一)受让意向书;

 (二)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受让方之内部决策文件;

 (四)拟受让方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承诺;

 (五)必要的其他资料等。

 上述文件一式叁份,应以 A4 纸装订后提交至转让方的指定人员接收,并须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签字。

 上述文件将用于评审使用,并根据评审需要予以复制。文件一经接收后,不负责退还。

 转让方指定的接收文件地址及人员如下: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号楼2单元9楼

 受理人:王先生,陆先生

 电子邮箱:gxgj2000@126.com

 电话:0771-5503583,5383652

 五、保证金及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要求

 (一)保证金的支付要求

 拟受让方应在公开征集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5000万元的缔约保证金,该等缔约保证金应汇入以下账户;

 名称: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0878 9512 0100 3040 23959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南宁星湖支行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二)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要求

 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当天与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于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不低于交易总价款30%的转让价款,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将对提交受让申请、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通知意向受让方;

 (二)转让方将择优选择意向受让方洽谈《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直至达成共识,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三)桂江企业本次公开征集受让方事项已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确定受让方后,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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