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14)乐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乐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乐山中院(2014)乐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情况
(一)该案是乐山中院就本公司诉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变电气)合同纠纷案做出的裁决。(有关本案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2015年3月28日、2015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临时公告)
(二)判决情况
保变电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公司73,800,030.79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乐山中院(2014)乐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情况
(一)该案是乐山中院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以下简称:乐山中行)诉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保变电气、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的裁决。(有关本案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2015年3月28日、2015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临时公告)
(二)判决结果
1.乐山中行对乐电天威享有金融借款债权借款本金为36,738,254.00元及相应利息:
2.保变电气就以上确定的债权对乐山中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乐山中行在以上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乐电天威所有的乐城国用(2008)第95272号土地使用权20.46%的权益及“2013年BOCLS抵字002号”抵押物清单上的机器设备20.46%的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乐山中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乐山中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债权并行使权利。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公司将采取有关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同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1.乐山中院(2014)乐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
2.乐山中院(2014)乐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