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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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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4 证券简称:联发股份 公告编号:LF2015-041
债券代码:112120 债券简称:12联发债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12联发债”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0月23日,凡在2015年10月2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10月2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发行的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2联发债”、“本期债券” 、债券代码“112120”)至2015年10月25日将期满三年。根据本公司“12联发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联发债。

 3、债券代码:112120。

 4、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票面金额: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7、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8、年付息次数:每年付息1次。

 9、每张派息额:人民币6.2元。

 10、债券期限: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11、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票面利率为6.2%,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12、债券起息日:2012年10月25日。

 13、债券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4、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6、信用评级情况: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

 17、上市时间和地点:2012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2%。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6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9.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5.8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0月23日。

 2、除息日为2015年10月26日。

 3、付息日为2015年10月26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为2015年10月25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为6.2% 。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0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3、根据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若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利息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恒联路88号

 联系人:潘志刚、陈静

 电话:0713-88869066

 传真:0513-88869069

 邮政编码:2266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涛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大厦17层

 电话:0755-83025917

 传真:0755-83025657

 联系人:吴华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梁一霞

 电话:0755—25938019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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