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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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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121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楼视频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钟宝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刘晓东先生列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黄立新先生和王晓哲先生因工作安排未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银川隆基2GW切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备注:上表中已剔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投票数据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不属于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需回避表决的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林、刘佳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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