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编号:临2015-084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
已于2015年10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此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1:天津长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长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1502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3:深圳诚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1502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4:深圳城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1502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现对上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作如下更正:
一、原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股份。
现更正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股份。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计划增持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二、原公告中的“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 否 □
现更正为: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除上述更正外,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
股票代码:600671 股票简称:天目药业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版)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目药业
股票代码:600671
信息披露义务人1:天津长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长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1502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3:深圳诚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1502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4:深圳城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1502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5年10 月13日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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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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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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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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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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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1、信息披露义务人2、信息披露义务人3、信息披露义务人4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信息披露义务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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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4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15]2号),拟对杨宗昌先生作出通报批评、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截至签署日尚未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书。
除此之外,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信息披露义务人3
■
2014年5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胡新笠(时任天目药业董事长)予以通报批评。
2015年6月4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15]2号),拟对胡新笠先生作出通报批评、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截至签署日尚未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书。
除上述情形外,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天目药业股份外,未单独或合计持有、控制其它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天目药业股份,其目的是合伙企业正常经营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股份。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计划增持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天目药业股份20,420,397股,占天目药业股份比例的16.77%。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再持有天目药业任何股份。具体如下表所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天目药业股份均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转让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天目药业股票。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长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城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诚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城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15年10月13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和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天目药业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也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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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长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长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诚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城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日期:2015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编号:临2015-083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8月31日起停牌。因筹划的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分别于 2015年9月23日、9月30日、10月14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一、重组框架介绍
(一)主要交易对方
主要交易对方可能为独立第三方,尚未最终确定,公司正在与相关方积极论证、沟通。
(二)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方式可能以支付现金方式交易,尚未最终确定。
(三)标的资产情况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向标的公司的股东购买标的公司的股权,标的资产行业类型是医药行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工作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研究论证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各项工作,包括确定标的资产范围、交易方式及其重组方案等,组织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开展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等工作。
三、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说明
目前,本公司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开展重组方案论证、尽职调查等工作。由于本次重组方案涉及的相关问题仍需进行大量的协调、沟通和确认,重组方案的相关内容仍需要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准备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公司预计无法在2015年10月16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后复牌。
四、申请继续停牌时间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10月16日开市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