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5-066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获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六份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名称:一种耐热耐压聚乙烯复合管材
专利号:ZL 2012 1 0220586.3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专利申请日:2012年6月29日
授权公告日:2015年7月15日
有效期:二十年 (自专利申请日起算)
专利权人: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本发明充分利用了耐热PERTⅡ型聚乙烯树脂具有平均使用温度高达60℃、生产挤出工工艺成熟、拥有极高的耐应力开裂性能。
专利名称:一种锌盾冷喷锌预处理接口环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专利号:ZL 2015 2 0365129.2
专利类型: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日:2015年6月1日
授权公告日:2015年9月16日
有效期:十年 (自专利申请日起算)
专利权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锌盾冷喷锌预处理接口环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的承口环与插口环设置有锌盾冷喷锌层,提高了管材的防腐性能,便于接口环在组装前进行锌盾冷喷锌预处理,减少管材在出厂前专门进行接口环的防腐工序,提高了生产效率,减少了环境污染。
专利名称:一种细石混凝土保护层钢筋缠绕钢筒混凝土顶管
专利号:ZL 2015 2 0366856.0
专利类型: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日:2015年6月1日
授权公告日:2015年10月7日
有效期:十年 (自专利申请日起算)
专利权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细石混凝土保护层钢筋缠绕钢筒混凝土顶管设有加强钢环,并且采用聚丙烯纤维加强细石混凝土保护层或聚乙烯醇纤维加强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大大提高了细石混凝土保护层的外观质量及轴向受力,从而进一步提高了管材纵向顶力,延长管材一次顶进距离,达到一次长距离顶进的目的。
专利名称:一种工程管道滑动连接闭合件
专利号:ZL 2015 2 0366857.5
专利类型: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日:2015年6月1日
授权公告日:2015年9月16日
有效期:十年 (自专利申请日起算)
专利权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发明提供的工程管道滑动连接闭合件采用可相对滑动的内管和外管结构,实现了管体长度的调节,适用于不确定管道施工段间距离的工况,施工更加方便快捷;并且有效地防止了在压力下连接处漏水,保证了工程质量。
专利名称:一种钢筋混凝土顶管
专利号:ZL 2015 2 0085987.1
专利类型: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日:2015年2月6日
授权公告日:2015年8月5日
有效期:十年 (自专利申请日起算)
专利权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钢筋混凝土顶管的混凝土止胶台与混凝土管体是一体的,不仅减少了生产工序,节约了工时,而且成型后的混凝土止胶台位置准确,进而提高了接头的密封性,有效地防止了密封胶圈失效、漏水等情况的发生。
专利名称:一种钢筋缠绕钢筒混凝土管
专利号:ZL 2015 2 0085813.5
专利类型: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日:2015年2月6日
授权公告日:2015年9月9日
有效期:十年 (自专利申请日起算)
专利权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钢筋缠绕钢筒混凝土管通过应变监测系统对管体受力应变情况实时监测,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措施,防止工程事故的发生。
上述专利的取得将对公司开拓销售市场、提高公司产品竞争力产生积极的影响。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5-067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进行
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今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家兴先生关于所持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2015年10月14日,陈家兴先生因资金需求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三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陈家兴先生将其持有的30,000,000股公司股份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于当日三方办理完毕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1月12日。
截止本公告日,陈家兴先生持有公司33,774,7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08%。本次质押后其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30,000,000股,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88.82%,占公司总股本的8.96%。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5-068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5年10月15日(星期四)14时30分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4日15:00至2015年10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庆科技园兴春路235号·宁夏新科青龙管道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记名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杜学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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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出席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授权的代理人。
2、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董事有杜学智先生、监事有吴文德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马跃先生。列席本次现场会议的其他高管有副总经理李浩先生。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马继辉先生、李伟先生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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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年—2017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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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马继辉律师、李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