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15-09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合同基本情况:
2015年3月31日,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与上海华东电力物资联合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8)、《关于与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9)。
2015年4月1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与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4)、《关于子公司与宁夏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5)。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重大合同进展情况:
1.子公司宁夏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书:考虑到子公司宁夏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刚刚成立不久,承接能力和基础略显不足,2015年09月,子公司宁夏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新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书,将实施主体变更为母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双方于2015年9月签署了《300MW光伏发电项目集中式逆变器销售合同》、《200MW光伏发电项目集中式逆变器销售合同》、《500MW光伏发电项目汇流箱销售合同》、《200MW光伏发电项目固定支架销售合同》、《200MW光伏发电项目固定支架销售合同》;同时双方为充分发挥各自在光伏电站上的优势及特长,就光伏电站技术服务协商达成一致,分别签署了《中卫宁卫50MW光伏电站技术服务合同》、《中卫宁宏50MW光伏电站技术服务合同》、《云南华坪100MW光伏电站技术服务合同》,目前上述项目均在有序推进中。
2.公司与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书: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书内容,公司与江苏中圣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具体的销售合同,目前合同已经执行34MW,合同金额136,000,000元。
3.公司与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签订的《200MW光伏发电项目多晶光伏组件采购合同》:2015年9月,公司接到业主方通知,原公司与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签订的《200MW光伏发电项目多晶光伏组件采购合同》的实施主体变更为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就此与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了《榆林隆源20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组件采购合同》,目前该合同已执行100MW,累计销售金额为399,999,780元。
4.公司与上海华东电力物资联合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书:目前公司与上海华东电力物资联合有限公司就合作的具体项目进行洽谈。
三、风险提示
1、光伏发电项目有一定的开发建设周期,项目因项目批文、原材料采购、人工成本变化等市场因素影响,年初签订的框架合同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风险。
2.合同约定内容的实施和实施过程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合同的推进需要各方协助,可能存在因其他方原因而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风险、合同内容变更的风险。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按决策权限提交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15-100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10月12日、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0月1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公司于2015年08月07日,2015年09月24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2125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2125 号】,公司对上述两次反馈意见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并对外进行了披露,同时上述两次反馈意见回复的书面文件也已及时报送至中国证监会,目前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还在审核过程中,除上述事项外: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未发现公共传媒有针对公司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专项报道。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向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询问,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股价异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是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