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2512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和详尽核查,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完成了对所涉及事项的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0月1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核准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按照要求将上述反馈意见回复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