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A座兴业银行总行三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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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逐项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建平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5人,高建平、陈逸超、张玉霞、李仁杰、蒋云明董事亲自出席会议,其余董事因公务或其他安排无法亲自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3人,徐赤云、李健、赖富荣监事亲自出席会议,其余监事因公务或其他安排无法亲自出席。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仁杰行长、蒋云明副行长、薛鹤峰副行长、李卫民副行长、陈信健副行长(兼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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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期资本规划(2014-2016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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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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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 律师鉴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孙立、叶彦菁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