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第15114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论证分析和问题回复,2015年8月19日公开披露《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回复》”),并于当日报送中国证监会(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对《反馈意见回复》中“一般问题/问题6”的回复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其他问题的回复没有变化。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0月14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附:《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