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0月30日
3.股权登记日
股份类别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权登记日 |
A股 | 601766 | 中国中车 | 2015/10/21 |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中国中车集团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5年9月14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直接持有25.61%股份的股东中国中车集团公司,在2015年10月13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公司考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择机由公司或公司的一家境外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境外发行金额不超过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金额的可转换为H股股份的可转换债券,具体发行规模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拟转换的H股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增发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议案予以发行。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5年9月14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10月30日 15点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大饭店二层第九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0月30日
至2015年10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A股股东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1 | 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 |
2 | 关于审议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议案 | √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 √ |
4 | 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可转换债券的议案 | √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本次大会的第2-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第1项议案需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须由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特此公告。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3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作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在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 69 号世纪金源大饭店二层第九会议室召开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议案名称 | 表决意见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 | |
2、关于审议发行债券类融资工具的议案 | | | |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 | | |
4、关于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可转换债券的议案 | |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附注:
1、请委托人在委派代表前,首先审阅本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公告的本次会议通知以及于2015年10月14日公告的本次会议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框内划“√”,做出投票指示。如委托人未做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除非委托人在本授权书另有指示,否则除本次会议通知所载之决议案外,委托人的授权代表亦有权就正式提交本次会议的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3、A股股东最迟需于本次会议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或其他授权文件送达至本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中国中车总部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00036),方为有效。
4、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5、委托期限:至本次会议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