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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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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0 证券简称:昆百大A 公告编号:2015-089号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13日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下午15:00至2015年10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昆明市东风西路1号昆百大C座11楼第六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道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40,818,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95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36,032,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50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04,786,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449%。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所有提案,其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40,818,9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213,28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40,818,9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213,28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40,818,9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213,28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40,818,9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213,28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昆百大商业公司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1亿元综合授信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40,818,9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4,213,289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绍春 马卿;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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