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0月12日
2、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7号健康元药业集团大厦2号会议室。
3、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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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大会主持情况: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公司董事长朱保国先生及副董事长刘广霞女士未能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举邱庆丰董事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5、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长朱保国先生及副董事长刘广霞女士及独立董事龙涌先生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全体监事均为出席;
(3)董事会秘书出席,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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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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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司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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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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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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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1及议案2为特别议案,均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可;
2、上述议案3-4需公司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汪洋 、皇甫天致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出席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之法律意见书。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