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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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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补充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000897 证券简称:津滨发展 公告编号:2015-48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滨发展”或“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披露了《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15-47)。

 因工作人员疏忽,未按照修订后的《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披露2015年三季度业绩预告内容,现将披露内容补充更正如下:

 更正前: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2015年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中只披露了2015年1月1日 – 2015年9月30日的业绩变动情况,未按修订后的格式要求披露2015年7月1日 – 2015年9月30日的业绩变动情况。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5年前三季度

 2. 预计的业绩:亏损

 ■

 更正后:公司按照修订后的《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补充披露了2015年7月1日 – 2015年9月30日的业绩变动情况。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5年1月1日 – 2015年9月30日

 2、预计的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2015年1月1日 – 2015年9月30日)

 ■

 (2015年7月1日 – 2015年9月30日)

 ■

 修 订 后 的《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000897 证券简称:津滨发展 公告编号:2015-49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字[2015]12 号)《关于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津滨津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津鹏投资)于2014年5月与深圳市粤华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粤华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津鹏投资将持有的惠州市粤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惠州粤阳公司)2%股权转让给粤华公司。股权转让后,津鹏投资对惠州粤阳公司持股比例由51%降为49%。2014年7月1日,惠州粤阳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公司确定7月1日为丧失控制权日。上述交易的转让金额为857.14万元,实现投资收益294.77万元。同时由于不再将惠州粤阳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你公司对惠州粤阳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剩余股权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可确认投资收益6,606.54万元。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二、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建金成贸易有限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北方信托)于2014年11月10日签订《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亿元,你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北方信托系你公司关联方,但你公司未就上述交易事项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在《为天津建金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中披露该借款事项为关联交易,也未在2014年年报的关联交易中披露该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提醒你公司关注以下事项:一是公司应当严格加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识别和管理,认真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切实做好关联交易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三是公司应当对照内部问责制度,深入自查,严肃问责,督促相关人员勤勉尽责。

 请你公司就整改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内部问责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5年10月30日前提交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天津证监局《关于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对于决定中的第一个问题,公司在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同时也在2015年 9 月 7 日召开了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临时披露。对于第二个问题,由于公司相关人员错误认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其经营范围内的信托发行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造成公司当时对该笔信托业务未按关联交易程序执行,公司在发现错误后已经及时改正,后续开展的业务已按关联交易程序履行。

 公司将按照天津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及时上报天津证监局,并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整改,加强教育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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