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5年9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星期一)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0月11日——2015年10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10月11日15:00至2015年10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宝松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7,514,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171%;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7,504,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1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32%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所审议案进行表决,并现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亿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朱宝松、朱丽霞、宝鼎万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圆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股份不计入出席会议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000股,其中同意1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亿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000股,其中同意1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诚、叶远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