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9月16日发出通知,并于2015年10月11日至2015年10月12日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5年10月12日(星期一)下午 14:30在公司设计研究中心大楼六楼会议室召开;2015年10月12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5年10月11日下午15:00 至 2015年10月1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倪林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共计23人,代表股份861,912,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11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2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636,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1、参与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总数861,276,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74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9人,代表股份636,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1,885,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9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09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1,885,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9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092%。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1,885,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9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092%。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1,840,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9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0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9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992%。
5、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资产转让及回购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1,840,6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9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7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0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9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1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99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指派蒋聿德律师、茅春雨律师到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参会董事签字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