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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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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9 证券简称:西藏旅游 公告编号:2015-076号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股东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予以通报批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5〕39号,对公司股东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决定予以通报批评,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

 胡波,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胡彪,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藏旅游”)股东胡波及胡彪于2015年7月15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声明》,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两人在买卖公司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截至2015年7月15日,胡波、胡彪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统,累计买入西藏旅游18,136,975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59%。胡波、胡彪在合计持有西藏旅游的股份达到其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规定停止增持行为并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且违规增持的股份比例达4.59%,涉及股票数量巨大。

 另外,胡波、胡彪于7月17日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前6个月内其累计增持西藏旅游5,858,109股,未减持股份。该情况与事实不符。根据两人于7月28日披露的修订后的报告书,前6个月内其累计增持西藏旅游6,615,409股,累计减持757,300股。

 7月28日,胡波、胡彪在前述修订后的报告书中披露,其在7月15日购买西藏旅游股份的过程中,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招商证券信用担保账户购入。该情况亦与事实不符。根据两人于8月18日披露的再次修订后的报告书和公告,两人使用自有资金分别通过浙商证券普通账户和招商证券信用担保账户购入西藏旅游股份。

 公司股东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的上述股票交易和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和第3.1.6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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