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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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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集中释法成为证券监管执法新亮点

 (上接A01版)

 集中听证 阳光执法

 本批集中听证的案件中,无论是“大步流星”般的一次性大规模减持,还是“小步快跑”般的逐步减持,都涉及越过减持幅度超过5%的红线而没有进行公告和暂停。

 证监会执法人员指出,这批违法减持的当事人都是大股东、持股超过5%以上的股东甚至实际控制人,其身份和地位与一般股东有重大差别,对上市公司经营等层面具有极大话语权。法律规定了这些人有特殊的股份减持方面的义务,要担负起对中小投资者不可违背的诚信义务,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将对中小股民利益造成损害。尤其随着6月以来股市的剧烈震荡,假如无视大股东大量违法抛盘的行为,对市场造成的恐慌性影响是较大的,所以证监会对这批案件进行了从严从速查处。

 对此类情况,证监会以前都是个案单独听证,持续时间较长。此次听证首次采取“合并同类项”的办法,对同类案件在统一的时间点进行分别听证。因此,批量统一的执法成为本次证监会行政执法的一大看点。

 证监会执法人员指出,通过批量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希望告诉市场“合法与违法行为之间的界线”,引导市场向规范、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同时,这种同类案件集中听证的做法可以提高执法效率,有利于提高执法的透明度,也有利于保持执法的统一性、一致性。“以后还将根据强化执法效能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案件采取这种集中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理。”前述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对违法减持类案件严格执行统一的裁量尺度,今后也将继续保持执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以更好地稳定、修复和发展市场。

 推进创新 完善执法

 证监会执法人员对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证监会听证会公开听证工作正在稳步推开,这一方面是向法院等司法机关学习与看齐,另一方面也是出于保护被执法主体正当权益的行使的目的。“证监会历来重视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制定严格的程序确保听证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依法查明事实。”

 在本次行政执法中,证监会所采用的阶梯量罚原则也得到广泛关注。在违法行为的认定方面,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限制期内转让股份两个违法行为均予以认定和合并处罚;在法人股东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方面,对法人和责任人实行双罚制;裁量幅度上,在统一考量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对在限制期内违法减持股票的违法主体,按照“违法买卖超比例越多、买卖金额越大,处罚越重”的量罚原则,根据违法减持比例,采取有梯次递增的量罚尺度,并明确了限期改正的要求。同时,对于涉案当事人在超比例减持之后,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减持股票进行相当比例增持的情况,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证监会将在不改变对违法行为认定的前提下,在违法减持罚款数额方面对涉案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从轻处罚只限于对违法减持罚款数额产生影响,不影响对涉案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

 有法学专家指出,本次公开听证与查审分离、行政和解等制度一道,可以看作证监会行政执法创新的又一次尝试。“整体来看,证监会行政执法近年来一直走在创新的路上。以查审分离为例,调查权归调查部门,处罚权归审理部门,随着‘查审分离’为核心的资本市场行政处罚体制的确定和完善,不仅规范了证监会的行政执法行为,也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而本次针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公开听证和批量处理,在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持行政执法一致性方面也将产生重要作用。”

 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资本市场违法手段越来越复杂隐蔽,执法手段相对不足。证监会主席肖钢早在2013年8月1日《求是》杂志上撰文指出,监管执法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证监会将勇于攻坚克难,加快监管职能转变,加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市场“三公”原则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肖钢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本市场执法体制机制,需要做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立法环节增强主动性、灵活性,及时将监管执法经验和趋势反映在立法之中,当前重点是要抓紧修订《证券法》,加快制定《期货法》。二是建立健全“高效型”行政执法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大胆探索金融监管机构作为特定机构,实行灵活的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专业人才。三是需要全社会共同构建“大监管、大执法”格局,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促进部门协作,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避免监管重叠和监管盲区。提高执法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法学专家表示,从证监会持续推进行政执法创新的角度看,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本市场执法体制机制无疑正处于加速构建的征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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