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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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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8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毅昌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YAMADA ZSHS(HK) LIMITED(山田株式会社(香港)有限公司)、山田机械(江苏)有限公司、金玉宏、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1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广州中院受理了上述案件并作出了一审判决。关于诉讼事项的其他基本情况详见2015年9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4)。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和山田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第6号及第7号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审理结果。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应对措施

 1、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

 2、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进入二审审理阶段,无法准确预计诉讼结果,无法判断该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和山田机械(江苏)有限公司对(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民事上诉状》

 2、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和山田机械(江苏)有限公司(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民事上诉状》

 3、无锡金沃机床有限公司和山田机械(江苏)有限公司(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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