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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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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5-068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受理阶段;

 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诉讼涉及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68,863,512.35元及案件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相关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浙江路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网物流”或“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公司为路网物流提供缙云路网物流中心工程施工总承包服务。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后因路网物流在支付工程进度款过程中存在拖延情形,至起诉日尚欠本公司工程款56,328,387元。为维护合法权益,本公司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路网物流支付所欠本公司相关款项,缙云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受理本案。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2012年3月,本公司与路网物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路网物流将缙云路网物流中心工程交于本公司总承包施工,工程暂定价为5500万元。2012年8月,本公司与路网物流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税费与管理费由路网物流承担。上述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对该项目工程款的支付办法、逾期利息及未按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等都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2015年6月,路网物流明确表示无力继续履行施工合同,双方同意解除施工合同。2015年6月5日,双方确定已完工程情况。2015年6月9日,在工程停工专题会议纪要中,路网物流确认所有未付工程款的总额从2015年1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15年6月20日,本公司将已完成的结算书送至路网物流,但路网物流未按约定日期完成审计结算。至起诉日止,路网物流已支付本公司工程款11,560,000元,尚余工程款56,328,387元未支付。

 为维护合法权利,本公司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56,328,387元;2、请求被告承担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4,718,729.42元,以及从2015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向本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9月10日)7,816,395.93元。以上工程款本金及违约金合计68,863,512.35元;3、确认本公司对缙云路网物流中心工程拍卖价款在上述价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缙云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估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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