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15-040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0月2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0月23日 14点30 分
召开地点: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一村30号公司505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0月23日
至2015年10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A股股东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1 |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重庆能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议案 | √ |
2 | 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议案资料刊登在本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权登记日 |
A股 | 600917 | 重庆燃气 | 2015/10/15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为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序召开,请出席现场会议并进行现场表决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提前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手续
1.符合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条件的法人股东请持股东帐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社会公众股股东请持股东帐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请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登记方式及时间
1.现场登记:2015年10月22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2.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及传真请确保于2015年10月22日17时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信封或传真件上请注明“参加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
(四)登记地点: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一村30号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五)出席会议时请出示相关证件原件。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部门):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联系人:李金艳
电话:023-67991977
传真:023-67952837
六、 其他事项
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8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0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重庆能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议案 | | | |
2 | 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 | |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15-041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15年9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与重庆能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关联交易议案在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李华清、李云鹏、刘福海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http://www.sse.com.cn刊登的《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与重庆能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3)。
二、关于制定《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http://www.sse.com.cn刊登的《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
四、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http://www.sse.com.cn刊登的《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40)。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15-042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15年9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重庆能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15-043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重庆能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交易标的为重庆能投置业有限公司拥有的重庆市弹子石CBD总部经济区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土建工程(含取水工程),交易金额为16,586.81万元。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尚需履行国资委批复程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中法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法能源”)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拟收购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重庆能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投置业”)拥有的重庆市弹子石CBD总部经济区集中供冷供热项目(以下简称“能源站项目”)土建工程(含取水工程)。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该事项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由于本次关联交易金额165,868,122.50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4%,构成重大关联交易,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一)重庆中法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中外合资企业
注册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湖路4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肖世洪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设计、建设、经营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开发研究与节能减排、新能源开发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新技术。
重庆中法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为2010年公司与法国苏伊士能源服务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其中公司持股比例为95%。中法能源为重庆首家复合型能源服务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一站式供电、供冷、供热等综合能源供应和多元化客户解决方案。
2014年末中法能源总资产11,435.61万元,净资产8,033.69万元,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25万元,净利润-492.75万元。
(二)重庆能投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
注册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48号盛迪亚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伯寿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经营管理、旅游酒店、农林产品等产业。
重庆能投置业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4年末能投置业总资产330,872万元,净资产93,618万元,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537万元,净利润940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标的名称:能源站项目土建工程(含取水工程)。
2.权属状况说明:能源站项目土建工程(含取水工程)是能投置业公司合法拥有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也不涉及诉讼、仲裁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3.资产运营情况说明:能源站项目土建工程(含取水工程)是弹子石CBD集中供冷供热项目经营和机器设备主要的存放场所,由两层地下建筑物、取水泵房和取水管道构成,建筑物面积约10,641平方米。弹子石CBD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已由中法能源公司于2014年末投入运营。
4.交易标的账面资产情况: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庆CBD总部经济区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土建及相关安装工程财务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重庆弹子石CBD总部经济区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土建及相关安装工程审定账面资产价值为14,922.88万元。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16,586.81万元由双方协商确定,包括资产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交易标的的资产评估值、资金占用费,以及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的50%组成。
1.资产评估情况
经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重庆能投置业有限公司拟转让重庆CBD总部经济区集中供冷供热项目部分资产的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重康评报字【2015】第32号, 评估报告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采取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截至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重庆能投置业有限公司经审计的重庆CBD总部经济区集中供冷供热项目资产账面价值为 14,922.88 万元。经评定估算,该部分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 15,801.98 万元,评估增值 879.10 万元,增值率 5.89 %。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A | B | C=B-A | D=C/A×100% |
非流动资产 | 14,922.88 | 15,801.98 | 879.10 | 5.89 |
固定资产 | 14,834.03 | 15,713.13 | 879.10 | 5.93 |
无形资产 | 88.85 | 88.85 | - | - |
资产总计 | 14,922.88 | 15,801.98 | 879.10 | 5.89 |
2.资金占用费
由于能源站项目土建工程(含取水工程)是中法能源弹子石项目经营和机器设备主要的存放场所,且中法能源公司一直尚未支付能投置业租金,经双方协商,以2014年末能源站项目土建工程(含取水工程)投资已实际支付款项为基数,中法能源在完成本收购项目前10个月使用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测算,中法能源应承担资金占用费640万元。
3.营业税金及附加
经测算本次资产交易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928万元,经双方协商各自承担50%,中法能源公司需承担营业税金及附加464万元。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标的:重庆市弹子石CBD总部经济区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土建工程(含取水工程)。
2.协议标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65,868,122.50元。包含资产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评估价值、资金占用费、交易营业税及附加。
其中:能源站评估价值、税费及资金占用费63,637,664.30元,取水工程评估价值、税费及资金占用费102,230,458.20元。
3.付款条件:能投置业向中法能源出具重庆市弹子石CBD总部经济区区域内后续36万平方开发建设的情况说明书。双方签订上述36万平方物业连接协议,协议中应约定连接费单价及付款进度安排。
4.支付方式
4.1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完成编制资产移交清册;协议生效后资产按现状进行移交,中法能源在资产移交后3个工作日内向能投置业支付协议标的转让价款的第一部分,即人民币130,000,000.00元。
4.2能投置业在收到中法能源第一部分转让价款后,能投置业协助中法能源办理能源站建筑物房屋权属登记,完成对资产移交清册中标注的能源站土建工程遗留问题整改,经中法能源组织验收无质量问题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中法能源向能投置业支付协议标的转让价款的第二部分,即人民币34,868,122.50元。
4.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为5年,缺陷责任期从能源站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协议标的缺陷责任期届满,由能投置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中法能源组织验收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能投置业无息支付质保金,即人民币100万元。
4.4能投置业按照会计准则及税法的要求向中法能源分别开具转让资产的发票。
5.能投置业承诺和保证
5.1能投置业保证,其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时不会与如下内容相违背:能投置业的营业执照、合资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能投置业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协议的约定;能投置业已受约束的任何单方承诺性文件;任何与协议标的有关的生效判决、裁定或本协议签订前任何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决定或规定,或不会导致任何第三方因能投置业签订及履行本协议而对该方提起诉讼或仲裁。
5.2协议签订前、后之任何时候,能投置业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转让协议标的的协议等文件,或以任何违背合作目的的方式处置协议标的。
5.3协议标的在移交给中法能源时,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转让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权利瑕疵和限制;不存在被第三方通过司法保全、强制执行、行政查封或其他任何途径予以扣押或剥夺的风险;不会被任何第三方追索;转让后,中法能源对协议标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不会因出现与上述保证不符的事项而使中法能源遭受损失。
5.4协议标的没有任何未经中法能源所书面确认的质押、抵押等担保情况,且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限制。资产交割日前能投置业保证谨慎、合理地管理和使用协议标的,不存在任何对协议标的进行未经中法能源确认的重大处置行为(该重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许可使用、委托管理、将协议标的对外作价投资、让渡附属于协议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5.5能投置业向中法能源披露的全部信息及提供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标的的种类、数量、规格、质量标准、使用年限、性能状况等)均真实、合法、完整、充分、有效。资产交割日后,不会因出现与上述保证不符的事项而使中法能源遭受损失。否则中法能源有权要求能投置业承担违约责任。
5.6能投置业向中法能源交付协议标的时,应将与协议标的相关的派生权利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客户资料等)一并交付于中法能源。
6.权利和义务
6.1能投置业协助中法能源办理能源站建筑物房屋权属登记,办理时发生竣工测绘、契税等相关费用由中法能源承担,印花税由双方各自承担。
6.2 能投置业应按能源站土建工程相关施工协议中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负责能源站土建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的整改,保证中法能源能正常使用该资产。
6.2.1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和包括中法能源收购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及资产。
6.2.2质保期起算点以能源站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标的资产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1年。
质保期内因质量缺陷修复发生的费用全部由能投置业承担。
6.2.3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能投置业应当在接到书面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能投置业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中法能源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委托他人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法能源直接在能投置业的质保金内扣除,如超出质保金范围中法能源有权向能投置业主张支付。
(2)质保期内因质量缺陷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能投置业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设计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能投置业实施保修,能投置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能投置业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能投置业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①因中法能源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②中法能源接受后或保修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造成的质量缺陷;
③中法能源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
④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6.2.4质保期届满,中法能源有权选择是否由能投置业继续对被收购的项目进行维保,能投置业后期维保费用不得高于同行业标准。
6.3 中法能源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让协议标的的条件,不会因为中法能源自身条件的限制而影响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6.4 中法能源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收购协议标的,中法能源保证能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7.保密条款:对本次资产转让协议中,能投置业与中法能源对所了解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能投置业、中法能源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全部情况,能投置业与中法能源均有义务保密,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司法机关强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公开或使用。
8.违约责任
8.1如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保证或者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协议签约的任何一方严重违反于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保证及/或其他义务,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须按转让价款总额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律师费等)。
8.2因能投置业的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的,能投置业应自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中法能源已支付的款项本息,并按照8.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协议生效及其他
9.1 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双方履行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
9.2 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以向协议标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3 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
9.4 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
四、关联交易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影响
1. 能源站土建工程(含取水工程)是弹子石CBD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必须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不可或缺的必要生产条件,收购后能确保弹子石CBD集中供冷供热项目的完整性。
2.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法能源作为公司发展分布式能源业务的主要平台,收购能源站土建工程(含取水工程)有利于保障弹子石CBD集中供冷供热项目的持续平稳运行,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对于公司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及能源服务方面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五、审议程序
独立董事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经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与重庆能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华清、李云鹏、刘福海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其余董事全部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1.能源站土建工程(含取水工程)是弹子石CBD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必须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不可或缺的必要生产条件,收购后能确保弹子石CBD集中供冷供热项目的完整性,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的长远发展。
2.中法能源作为公司发展分布式能源业务的主要平台,收购能源站土建工程(含取水工程)有利于保障弹子石CBD集中供冷供热项目的持续平稳运行,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对于公司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及能源服务方面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3.本次关联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包括资产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值、资金占用费,以及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的50%组成。
4.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董事会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审议程序。本次交易将构成重大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能实施。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实施尚需履行国资委批复程序。
六、 上网公告附件
(一)《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重庆CBD总部经济区集中供冷供热项目土建及相关安装工程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三)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能投置业有限公司拟转让重庆CBD总部经济区集中供冷供热项目部分资产的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重康评报字(2015)第32号。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8日
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15-044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进行2015年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报告审计,审计费为158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120万元,内部控制报告审计38万元。
本事项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