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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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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认购台湾永丰金控或永丰银行股份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于2013年4月2日与永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丰金控)和永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丰银行)签署了一份股份认购协议(简称股份认购协议),本行同意认购永丰金控或永丰银行(简称目标公司)根据台湾有关规定以私募方式发行的新股,认购完成后本行将拥有目标公司20%的股份。本行分别于2014年2月27日以及2015年4月1日与永丰金控和永丰银行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延长交易选定等待期至2015年10月1日(简称延长的交易选定等待期)。

 于股份认购协议签署时,根据台湾相关规定,个别大陆商业银行持有单一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股份认购协议规定,如果在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后满一年的期间内(简称交易选定等待期),台湾有关规定仍未修订放宽前述持股比例的限制至20%或以上,股份认购协议各方有权协商延长交易选定等待期,同时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股份认购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受限于《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尚未获得台湾方面通过,台湾有关规定关于个别大陆商业银行持有单一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的比例限制尚未放宽至20%。经本行、永丰金控、永丰银行协商,一致同意若台湾有关规定在延长的交易选定等待期届满后仍未完成修订,本行、永丰金控、永丰银行将不再延长交易选定等待期。终止认购永丰金控或永丰银行股份将不会对本行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继续与永丰金控、永丰银行开展互惠互利的战略合作。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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