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10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变更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关于变更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变更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将具体变更事宜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由于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S&P Dow Jones Indices LLC)拟于近期终止中信标普国债指数的编制,为保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以及操作一致性,本公司决定使用中证国债指数【H11006】替代中信标普国债指数,且同时决定使用沪深300指数【000300】替代中信标普300指数,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表

 ■

 上述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将在今后发布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重要提示

 1、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免长途电话费)、021-388347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bocim.com/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8日

 关于中银基金旗下三只公募基金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业绩表现,根据《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变更上述三只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将具体变更事宜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由于标普道琼斯指数公司(S&P Dow Jones Indices LLC)拟于近期终止中信标普国债指数的编制,为保证业绩比较基准的连贯性以及操作一致性,本公司决定使用中证国债指数【H11006】替代中信标普国债指数,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

 ■

 《中银行业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表

 ■

 《中银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对照表

 ■

 上述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将在今后发布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重要提示

 1、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各《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免长途电话费)、021-388347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bocim.com/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3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