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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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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蓉胜超微 股票代码:002141 编号:2015-062
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9月29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28日—2015年9月2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15:00至2015年9月29日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三灶科技工业园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敏先生因公务出差,不能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按照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经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张浩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9,558,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744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9,558,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7444 %;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为广东贤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广东贤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贤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故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东贤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过程中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数不计入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14,086,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58,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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