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9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5-048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中期A股利润
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送红股1股(含税),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 每股转增比例:每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股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税后实际每股现金红利暂为0.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负代扣股票股利及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现金红利为0.125元;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按10%税负代扣股票股利及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现金红利为0.125元;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5元

 A股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12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10月13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10月1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10月13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经本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9月23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并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中期。

 2、发放范围及对象:截至2015年10月12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本次2015年中期利润分配以2015年6月30日的总股本3,042,423,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股票股利10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股票股利1股并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共计派送股票股利3,042,423,00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760,605,7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即每股转增1股,共转增3,042,423,000股。本次股票股利派发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增加6,084,846,000股,总股本变更为9,127,269,000股。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4、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现金红利按照每股0.25元派发。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

 (3)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5元。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125元派发现金红利。如上述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股票股利及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5元。

 (5)对于其他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A股股权登记日:2015年10月12日(周一)

 除权(除息)日:2015年10月13日(周二)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10月14日(周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10月13日(周二)

 四、分配对象

 截至2015年10月12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现金红利的派送方法

 本公司股东保定创新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除保定创新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股票股利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派发方法

 本次所送(转)股份,将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持股数直接记入公司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

 七、实施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9,127,269,000股摊薄计算的2015年中期每股收益为0.52元。

 八、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本部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联系电话:0312-2197813、0312-2197812

 联系传真:0312-2197812

 联系电邮:zqb@gwm.com.cn

 九、备查文件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2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