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延期后的召开时间:2015年10月13日
一、原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2.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0月12日
3.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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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延期原因
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特申请股东大会延期为2015年10月13日召开。
三、延期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延期后的现场会议的日期、时间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0月13日 10点 00分
2.延期后的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自2015年10月13日
至2015年10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公司2015年9月25日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08)。
四、其他事项
无
五、上网公告附件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0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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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