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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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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5-047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5年9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告编号为2015-042《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为方便本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完善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现公布关于召开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9日(星期五)上午9: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 10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 8日15:00至2015年10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29日(星期二)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5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投票规则: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同一股东账户同时存在现场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网络投票三种方式之两种及两种以上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七)出席对象

 1.截至2015年9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之地上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收购协议的议案》;

 3.《关于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内控审计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商定相关审计费用的议案》

 4、《关于注销公司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议案》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采取现场、信函、传真的方式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5年9月30日(星期三),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证券办公室。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0698;投票简称:沈化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①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②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以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

 ③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④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⑤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2.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股东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15:00至2015年10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46号(110026)

 电话:024-25553506

 传真:024-25553060

 电子信箱:000698@126.com

 联系人:阎冬生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5-048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

 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72号 详见公司2015-038号公告)。截至目前,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沈阳化工”或“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完成标的资产的过户及相关工商备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为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集团”)持有的山东蓝星东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星东大”)99.33%的股份。

 截至2015年9月23日,蓝星集团合计持有的蓝星东大99.33%的股份已过户至公司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蓝星东大的股东变更。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持有蓝星东大99.33%的股权。

 (二)验资情况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及过户情况进行了验资,并于2015年9月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15]第2092号 )。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9月23日,公司已收到中国蓝星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股本)人民币158,585,867 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为819,514,395元。

 二、后续事项

 (一)公司尚需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股份变动事宜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

 (二)公司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介机构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各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交易各方可以依法实施本次交易;

 (三)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蓝星集团依法履行了将标的资产交付至沈阳化工的法律义务;

 (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宜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过户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六)在本次资产交割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更换的情况;

 (七)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八)蓝星东大99.33%股份已按协议约定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完成,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九)本次重组相关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2、法律顾问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交易各方可以依法实施本次交易;

 (二)本次交易项下的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蓝星集团依法履行了将标的资产交付至沈阳化工的法律义务;

 (三)相关交易各方尚需办理本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次交易后续事项,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备查文件

 1、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所涉及标的资产过户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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