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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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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15-040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已于2015年9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网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再次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名称: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说明:

 本次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八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发出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四)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12日(星期一)下午2时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1日下午3∶00至2015年10月12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出席对象

 1. 截止2015年9月28日(星期一)股权登记日下午3: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七)会议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一大街27号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相关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选举肖占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普通董事;

 1.2选举张虹霞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普通董事;

 1.3选举纪秀荣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普通董事;

 1.4选举高扬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普通董事;

 1.5选举冼国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提名第八届监事会相关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2.1选举张云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2.2选举魏英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2015年9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八届九次会议、监事会八届八次会议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等资料。

 特别强调事项:公司本次董事、监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方式;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三、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持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格式详见附件),以便登记确认。以上信函和传真请在2015年9月30日17时前送达公司证券部。

 2.登记时间:

 2015年9月29日、9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3.登记地点:

 本公司证券部(天津市开发区第十一大街27号综合办公楼3层)。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政编码:300457

 联系电话:022-66202230,联系传真:022-66202232

 联系人:郭锐先生、张向东先生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95;

 2、投票简称:滨能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10月12日的交易时间 即9:30-11:30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滨能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相对应的委托价格。每一项议案应以下表中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议案1为董事会董事选举的议案,则1.01元代表第一位普通董事候选人,1.02元代表第二位普通董事候选人,依此类推; 2.01元代表独立董事候选人;议案2为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的议案,3.01元代表第一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3.02代表第二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表1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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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累计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票数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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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采取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应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公司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3)说明:

 选举普通董事:可表决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股东可把表决票投给1名或多名候选人,但投给4名董事候选人的票数合计不能超过可表决股份总数。

 选举独立董事:由于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只有1人,可表决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选举非职工监事:可表决股份总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股东可把表决票投给1名或多名候选人,但投给2名监事候选人的票数合计不能超过可表决股份总数。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的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3、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六、备查文件

 2015年9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董事会八届九次会议、监事会八届八次会议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29日

 附件:

 股东参会登记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股东帐号: 持股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邮编: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本人(单位)参加于2015年10月12日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一大街27号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通知中所列事项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股东,应加盖单位印章)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授权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指示情况

 ■

 备注:

 1、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2、议案1、2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在所列每项议案之“委托票数”栏中填写同意的票数,否则无效。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累积投票方式;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量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各应选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举票全部投向某一位或几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选举票进行分配。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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