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9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738 证券简称:中矿资源 公告编号:2015-065号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1-2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28日(星期一)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27日-2015年9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7日 15:00 至 2015年9月28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城中心A座5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新国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49,35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60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49,25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2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0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代表肖鹏列席了现场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晏国哲律师和任保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35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35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35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崔国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35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晏国哲律师、任保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2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