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5年9月28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9月27日—9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7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园C区28号楼,一层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21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由董事长周世平先生主持。
7、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5,528,01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84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8,713,41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6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814,60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福建三元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股东黄海峰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 95,759,925股。95,565,0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5%,194,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5%;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7,518,71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8997%;194,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1003%;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股东周世平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回避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69,528,018股。69,101,6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67%,194,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3%;231,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7,055,30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4484%;194,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7092%;231,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42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105,528,018股。105,324,8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4%,194,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7%,8,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7,278,50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2606%;194,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7092%;8,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02%。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秦桥律师、潘继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