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9月30日,因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监高承诺,自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
2、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数量为526,4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0659%。
2015年9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期可解锁的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期解锁期解锁条件业已成就。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了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上市流通手续,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3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2013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4年1月13日,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4、2014年1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2014年2月21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14年3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罗建荣先生、陈丽洁女士及项玉燕女士授予日前6个月有卖出股票的行为,故本次暂缓授予,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三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7、2014年3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2014年9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罗建荣先生、陈丽洁女士及项玉燕女士授予限制性股票,并于当天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及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15年1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天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及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10、2015年1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五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00万股,回购价格为6.18元/股。2015年3月24日,公司完成了对上述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1.00万股的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11、2015年4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期可解锁的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12、2015年9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期可解锁的条件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 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自永太科技授予日起12个月为禁售期。截至2015年9月25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已届满。
(二) 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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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股权激励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9月30日。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26,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659%。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人。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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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罗建荣、陈丽洁、项玉燕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及证监会公告[2015]18号文等相关规定要求买卖公司股票。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4、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5、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