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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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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5-96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12号)核准,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泰禾集团”、 “公司”)2015年9月向8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227,272,727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17.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999,999,995.20元,扣除发行费用71,999,999.9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927,999,995.29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验证,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4002000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泰禾集团开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泰禾集团以及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中维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中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侨分公司、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媒体村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于2015年9月分别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泰禾集团以及项目实施主体已在上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泰禾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福州东二环泰禾广场东区项目、泰禾·厦门院子项目、泰禾·宁德红树林项目以及偿还金融机构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泰禾集团及项目实施主体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泰禾集团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泰禾集团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泰禾集团及项目实施主体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季度对泰禾集团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泰禾集团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星强、李晓东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泰禾集团及项目实施主体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泰禾集团及项目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泰禾集团及项目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5日前)向泰禾集团及项目实施主体出具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且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泰禾集团获取对账单后同时抄送中信建投。

 (六)泰禾集团及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快递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泰禾集团及项目实施主体和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泰禾集团及项目实施主体或者中信建投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泰禾集团、项目实施主体、专户银行、中信建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泰禾集团、项目实施主体、专户银行、中信建投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泰禾集团备用。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5-97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二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完成发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5】445号)。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5】第113号)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符合转让条件无异议。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工作。本次债券(第一期)的发行规模20亿元,期限为3年期,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票面利率7.75%。本期债券的发行已于2015年9月25日完成认购缴款,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划入公司的募集资金账户。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5-98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9月23日发出,于2015年9月2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到董事6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管理办法>的议案》。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5-99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模式转换会导致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及净利润等会计指标发生变化,但并不会产生实际现金流,也不会对公司实际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若投资性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出现大幅变动则会导致公允价值变动,可能会增加公司未来年度业绩波动的风险。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公司目前从事的主要经营业务除房地产开发外,还有部分自持物业出租和经营,其中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出租业务。公司聘请了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已出租的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了调查,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做出合理测算评估,出具的《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投资性房地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闽中兴评字[2015]第1018号),以其评估报告确定的相关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对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方法采用成本模式,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或者摊销。预计使用寿命为20-45年、预计净残值率为3%,年折旧率2.16-4.85%。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按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投资性房地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则按其差额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对其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并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在2013及2014年度可比报表中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自2015年9月1日起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有助于增强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便于公司管理层及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具备合理性、可操作性。

 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租赁和交易市场,公司能够从房地产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估计,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

 公司所持有投资性房地产随着所处区域的开发建设,区域内房地产价值产生变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可以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价值。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主要用于出租,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成熟方法,有助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经营和资产情况,更能公允、恰当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会计政策更能够提供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

 基于以上原因,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应当对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后对定期报告合并所有者权益及合并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如下:

 1、对2014年12月31日合并所有者权益及2014年度合并净利润的影响

 单位: 人民币元

 ■

 2、对2015年1-9月财务报告的预计影响

 截至2015年9月30日,变更前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750.09万元。根据评估结果,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公允价值1,847.77万元 ,该会计政策变更将预计增加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274.42万元,增加所有者权益823.26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823.26万元(其中:增加盈余公积82.33万元,增加未分配利润740.93万元)。增加公司2015年1-9月净利润25.52万元,其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5.52万元。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所处的地区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可以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对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具有可操作性。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能够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资产价值,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模式对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是合理、可行的。

 我们审阅了公司聘请的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投资性房地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闽中兴评字[2015]第1018号),认为其评估假设、评估过程、市场案例的选取和评估参数的确定以及评估结果是客观、审慎和合理的。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五、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地反映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价值,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5-100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9月23日发出,于2015年9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举手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地反映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价值,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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