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于2015年2月16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50320号《受理通知书》,于2015年5月14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150320号《反馈意见通知书》。公司因筹划收购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股权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7月13日期间停牌,公司和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关于中止审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2015年7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50320号)。
2015年7月1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通过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金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收购杭州荐量兽用生物制品有限公司33%股权,公司股票于2015年7月14日复牌。复牌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恢复审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15年9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150320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恢复审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恢复审查条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决定恢复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