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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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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5-063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补充内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朱祖国、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2012年10月26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金城股份重整及后续资产重组中一致行动并以朱祖国意见为准,朱祖国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的安排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由于重大资产重组全部议案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回避表决。

 3、本次《重组报告书》补充披露内容涉及张寿清与非公司股东第三方冯彪、高忠霖股权代持问题,根据代持协议书,冯彪、高忠霖只享有收益权,相关股东权利由张寿清代为行使,同时由于张寿清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因此股份代持对公司2015年9月28召开的股东大会没有影响。

 4、公司将根据补充信息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修订并将于2015年9月29日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修改和补充,并于2015年9月11日公告。公司近日收到部分股东反馈的信息,经与独立财务顾问协商后,对《重组报告书》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概况/(三)实际控制人朱祖国及其一致行动人高万峰、曹雅群、张寿清所持股份涉讼等情况”补充披露: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高万峰因与债权人债权纠纷一案,债权人提出执行申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执行裁定书。根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3)烟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冯彪与被执行人高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3年6月19日审理终结,主要内容如下:该案(2013)烟商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冯彪向本院申请,请求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的协议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万峰所持有的金城股份200万股股票过户至原告冯彪指定的持股人曹雅群名下。本次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根据上述裁定,高万峰已将上述股票过户至曹雅群名下。

 (二)根据2012年12月30日张寿清与冯彪签署的《股票代持协议书》,张寿清持有的金城股份股票中235.738万股归冯彪所有,且本金由张寿清出资,相关股东权利由张寿清代为行使,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可上市流通后,张寿清向冯彪支付扣除上述股份本金后的收益。

 (三)根据2012年12月30日张寿清与高忠霖签署的《股票代持协议书》,张寿清持有的金城股份股票中167.869万股归高忠霖所有,且本金由张寿清出资,相关股东权利由张寿清代为行使,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可上市流通后,张寿清向高忠霖支付扣除上述股份本金及利息后的收益。

 二、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补充披露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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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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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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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5年6月30日,东方君盛总资产为3,303.98万元,净资产为3,303.68万元;2015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0.29万元。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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