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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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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5-081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特迪瓦海外投资项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事项的概述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科特迪瓦共和国建设,住房,卫生和城市规划部(以下简称“科特迪瓦住建部”)于近日签署了《科特迪瓦建设和销售住房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拟由科特迪瓦住建部在其首都阿比让地区免费提供大约200公顷土地用于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将根据科特迪瓦住建部的要求,在200公顷土地上建设60%的社会保障住房,并且以科特迪瓦政府规定的不同价格出售,另外40%的房屋价格的由公司自行制订。

 上述相关投资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5年7月17日《海外投资收购处于筹划阶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59)。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公司与科特迪瓦住建部于近日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谅解备忘录的目的

 该谅解备忘录旨在界定融资和建设住房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明确双方的义务。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中国企业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

 ●创立一家符合科特迪瓦共和国现行法律的公司;

 ●在200公顷土地上建设60%的社会保障住房,并且以科特迪瓦政府规定的不同价格出售,另外40%的房屋价格的由中国企业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制订;

 ●备忘录唯一仅有的筹集资金用途必须是针对于社会保障性住宅项目。

 ●筹集资金和进行必要的投资来完成此项目,具体细节会在后期的协议明确规定;

 ●在项目开工一段合理时间内,要完成所有必须的技术调查研究;

 ●所有的技术调查都需要经过建设,住房,卫生和城市规划部中有关部门的批准;

 ●采用相关建筑艺术准则和现代化的产品来完成工程

 ●利用沈阳博林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先进技术(电梯,墙体,工业住宅,门窗等产品)来完成此项目。

 ●在7年内建设10000套住宅

 (2)科特迪瓦国家保证:

 ●提供大约200公顷的土地,地上物部分由中国企业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3500西非法郎每平方米的价格承担;

 ●提供至少3000个有能力的房屋认购者信息

 ●协助获取各类和施工相关的行政许可证;

 ●必要的监察和检验,来确保该项目符合总统规划的方向和科特迪瓦政府的决议;

 ●允许中国企业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向科特迪瓦共和国缴税后将其所有收益转向第三方国家。

 3、投融资的方式

 双方商定建设资金全部由中国企业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自有资金和贷款来保证

 4、签署协议和工程开工

 根据目标,双方应为各自和共同的需要而尽一切努力签署协议。

 5、双方的责任限制

 双方决定,如果双方在商定的期限和延长期限内没有签署协议,双方的保证将自动解除,并且任何一方不会要求任何相关赔偿。

 6、有效期

 本备忘录在签署最终协议前有效。即使双方约定延期的情况下,无论如何签署协议的时间从签订本备忘录开始不能超过3个月。

 7、生效

 本备忘录在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签署本协议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水平和科特迪瓦住建部初步规划方案测算,预计会为公司带来大约20~30亿人民币营业收入。而投入方面,公司前期预计投入少量自有资金,主要通过获得200公顷土地进行配套融资,来完成该项目建设。科特迪瓦房地产投资项目不仅可以为博林特集团带来极其可观的经济收益,也客观上推动了博林特集团“走出去”的多元化发展战略。公司可以借助自身在电梯等方面多年累积的技术优势和经验,降低投资成本,实现收益和利润最大化。项目收益既可以用于公司完善自身产业链,补充现金流,提高生产运营规模和自主研发能力;也可以继续用于企业的海外投资,拓展国际市场,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为企业快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3、存在的风险

 此谅解备忘录属于意向性协议,能否达成合作尚存有不确定性;基于科特迪瓦共和国和我国的法律环境、条款履行等方面存有差异,双方合作存在合作或履约的法律风险。公司将依据谅解备忘录的具体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1、本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合作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投资行为不存在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项目合作投资金额等信息将以最终签订协议为准,公司将依据《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投资权限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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