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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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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5-090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09月09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09月25日(星期五)上午9:30

 (二)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09月24日至2015年09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09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09月24日15:00至2015年09月25日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国芳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工业区南光路富安娜工业大厦,公司一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及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其中股东林国芳先生、何雪晴女士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名。

 (1)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914,8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0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82,0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632,7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540%。

 (2)具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052,5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0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19,8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632,7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540%。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15年09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长林国芳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审议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票表决结果为:同意6,493,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900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419,8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710%。

 其中,中小股东有效表决票表决情况:同意5,630,7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31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弃权419,8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5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于2015年09月09日刊登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有效表决票表决结果为:同意6,493,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900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9%;弃权419,8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7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票表决情况:同意5,630,7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310%;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0%;弃权419,8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35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于2015年09月09日刊登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备查文件:

 1、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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