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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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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李炘先生、殷连臣先生和吴俊豪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同意俞二牛先生、吴高连先生、邓瑞林先生和赵东平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

 以上监事候选人如当选,其任期自本行股东大会选举其为监事之日起开始计算。

 监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监事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内,全体监事勤勉尽职,积极履行监督职能,自觉维护和促进我行公司治理机制的规范运作,积极维护股东和职工权益,为本行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各项业务稳健、高效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监事会对即将离任的史维平先生在任期内的贡献与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附件:

 李炘先生简历

 李炘先生自2015年6月起任本行监事长。历任航空工业部北京304研究所助理工程师,航空工业部办公厅秘书,财政部办公厅秘书室秘书、副处级秘书、正处级秘书、副主任,新华社香港分社经济部一处处长,香港海佳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防科工委办公厅副主任、财务司司长,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党委组织部部长、资深董事总经理,兼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董事、中共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机关委员会常务副书记、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毕业于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殷连臣先生简历

 殷连臣先生自2014年12月起任本行监事。现任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2002年4月以来,历任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行政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证券经纪业务部董事、企划传讯部总监、穆迪KMV中国区首席代表、北京扬德投资集团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办公厅综合处处长及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西方财务会计专业,硕士学位。

 吴俊豪先生简历

 吴俊豪先生自2009年11月起任本行监事。现任申能(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经理,兼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上海新资源投资咨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百利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主管,申能(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主管、主管、高级主管、金融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等。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后获华东师范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硕士学位。

 俞二牛先生简历

 俞二牛先生自2012年11月起任本行外部监事。现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历任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干部、副司长、司长,汇金公司派任中国银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董事、人力资源部总监、党委组织部部长、工会主席,本行董事。毕业于空军政治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后于首都经贸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

 吴高连先生简历

 吴高连先生,历任吉林抚松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副县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通化市分公司总经理、吉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辽宁省分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副总裁,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职务。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货币银行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邓瑞林先生简历

 邓瑞林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地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挂职),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党委委员、特派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兴业银行独立董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专业,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赵东平先生简历

 赵东平先生,历任北京第三机床厂车间主任、党委副书记、副厂长,中国人民银行副处长、处长,中纪委驻金融系统纪检组办公室主任(副局级)、副组长(正局级)、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专员,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主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主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4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为增强综合竞争实力,满足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要,实现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 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拟认购4,000,000,000股本行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简称“本次交易”)。为此,本行已于2015年9月25日与光大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关于认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之认购协议》(简称“《认购协议》”)。

 本次发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公允原则进行定价,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于2015年9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香港联交所对本次发行上市批准后方可实施。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关联股东也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光大集团拟认购4,000,000,000股本行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简称“本次交易”)。为此,本行已于2015年9月25日与光大集团签署了《认购协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截至本公告日,光大集团直接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比例为23.96%,光大集团为本行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并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截至本公告日,光大集团直接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比例为23.96%,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光大集团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全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成立日期:1990年11月12日

 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亿元整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

 经营范围: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按照《中国光大集团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规划期的战略目标是:把光大集团建成实力强大、综合经营、重点突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管理科学、文化先进,既与国际接轨,又具中国特色的一流金融控股集团。业务定位是:以综合金融服务为基础,确立金融主业突出、实业稳健发展、香港内地统一、金融实业结合的战略布局。集团总部建设目标是:推进集团内资源共享,优化集团产业布局,深化内部联动,探索有利于发挥综合金融优势形成合力的管理模式和合作方式,推进光大向金控集团方向的转型,为国家金融体制改革探路搭桥。该《战略规划》实施三年来,进展良好,成效明显,集团整体实力提升,综合金融功能得到完善,国际化程度提高,核心企业竞争能力增强。

 3、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光大集团的资产总额为29575.67亿元、净资产2474.66亿元、营业收入为947.87亿元、净利润为332.66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名称和类别为关联方认购本行非公开发行的H股。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H股每股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光大集团的认购价格为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行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折算汇率为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前一个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港币汇率。

 如本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和/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现金红利分配等除息事项,光大集团认购的股份数量与认购价格不进行调整。如本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和/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光大集团认购的股份数量与认购价格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案将由本行与光大集团达成一致后确定。

 (三)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本次发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公允原则进行定价,交易条件公平、合理。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2015年9月25日,本行与光大集团签署了《认购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认购价款

 光大集团股份认购需支付的全部认购价款应为光大集团的认购股份数量乘以每股认购价格后所得的金额。

 2、限售期

 光大集团承诺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3、光大集团之义务

 (1)光大集团同意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以现金认购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份。

 (2)光大集团同意在《认购协议》生效后,在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时,按照本行发出的缴款通知,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本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聘请的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3)非因本行原因,如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未能取得有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或由其他原因导致发行失败的,光大集团不得以诉讼或非诉手段向本行提出索偿等要求。

 4、本行之义务

 (1)本行将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上市商业银行境外非公开发行的相关程序。

 (2)在光大集团参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及完成后,本行应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助,本行应及时协助光大集团完成光大集团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所取得股份的登记事宜。

 5、协议成立及生效

 (1)本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已根据法律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已批准光大集团以现金认购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事宜;

 (3)中国银监会已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4)中国证监会已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5)香港联交所已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H股的上市和交易;

 (6)其他有权监管机构已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按《认购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或者其在《认购协议》项下所作任何陈述、保证、承诺存在任何虚假、不准确或具误导性,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任何及全部损失。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行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

 为增强本行综合竞争实力,满足本行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要,实现本行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关联交易对本行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将进一步提升资本充足水平,有助于本行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事先审查后,提交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

 2015年9月24日,本行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15年9月25日,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有关议案,表决情况为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唐双宁、高云龙、赵欢、马腾、武剑、吴钢、王淑敏、吴高连在表决中回避。

 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关联交易在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参与表决的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参与表决的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发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公允原则进行定价,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尚需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核准以及香港联交所对本次发行上市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认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之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5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5年9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本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张新泽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5年9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本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为增强本行综合竞争实力,满足本行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需要,实现本行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本行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简称“本次发行”)。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拟认购4,000,000,000股本行本次发行的H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将进一步提升资本充足水平,有助于本行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发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公允原则进行定价,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张新泽 乔志敏 谢 荣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附件3:

 中国光大银行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24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张新泽 独立董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谢 荣 独立董事

 委托出席:

 赵 威 董 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到委员5人,亲自出席4人,赵威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委托霍霭玲主任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认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之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免于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4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暨复牌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主要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拟筹划涉及本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重大事项,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本行股价异常波动,经本行申请,本行股票已于2015年9月14日起停牌。

 本行董事会已于2015年9月25日审议通过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光大集团拟认购4,000,000,000股本行非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有关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内容详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决议公告》(临2015-040)。

 根据相关规定,经本行申请,本行股票将于2015年9月28日起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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