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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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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8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2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3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301栋6楼宝鹰文化大讲堂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古少波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22,998,3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25.571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22,952,6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25.568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5,7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0.0036%。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0,387,3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1.61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322,998,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0,387,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22,998,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大会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0,387,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吴传娇、任理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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