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定于2015年9月24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公告详见2015年9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47)。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24日(周四)下午2:30至3:3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9月23日下午3:00—2015年9月24日下午3:00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9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地点: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迎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和网络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明胜董事长
6.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和网络投票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数1,080,098,7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0862%。
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1,074,391,8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737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706,9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92%。
7.公司董事2人、监事1人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通霍铁路公司、铁进公司及霍扎二线等资产合并重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0,090,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2.《关于投资建立扎哈淖尔煤业扎鲁特旗阿日昆都楞风电场10MW光伏发电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0,090,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曲凯、黄兴旺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